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依据增值税税率的设置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一、增值税的税率及适用范围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二、部分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
(1)农产品:13%。
(2)音像制品:13%。
(3)电子出版物:13%。
(4)二甲醚:13%。
(5)天然肠衣:13%(国税发[2005]74号)。
(6)受托印刷图书、报纸、杂志。
(7)教材配套产品:13%(国税函[2006]770号)。
(8)石油液化气:13%(国税发[2006]83号)。
(9)水洗猪鬃:17%(国税函[2006]773号)。
(10)非金属矿和金属矿采选产品:17%(财税[2008]171号)。食用盐:13%《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
(11)豆腐皮:17%(国税函[2005]944号)。
(12)液氮容器:17%(国税函[2005]944号)。
(13)亚麻油:17%(国税函[2005]974号)。
(14)硝酸铵:17%(财税[2007]7号)。
(15)各类蛋粉:17%(国税函[2005]974号)。
(16)挂面:13%(国税函[2008]1007号)。
(17)麦芽:17%(国税函[2009]177号)。
(18)复合胶:17%(国税函[2009]453号)。
(19)核桃油:13%(国税函[2009]455号)。
(20)橄榄油:13%(国税函[2009]144号)。
(21)人发:17%(国税函[2009]625号)。
(22)人体血液:17%(国税函[2009]456号)。
(23)人工合成牛胚胎:13%(国税函[2010]97号)。
三、增值税的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是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某一征税环节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11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物品的征税问题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免征增值税。
(四)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自来水公司依照6%征收率征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进项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备注: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销售上述自产货物,可按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暂按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七)其他规定
(1)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从2009年起按3%征税。
(2)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从2009年起按3%征税。
(3)加工、销售珠宝玉石不实行简易征收。
(4)供应非临床用血按6%实行简易征收。
爱心提示
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依据企业的经营内容,为企业确定纳税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