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 简易计税方法
2.6.3.1 一般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按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例2-8: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零售收入12.36万元,购进货物5.85万元。则:
甲公司2016年6月应缴纳增值税=12.36÷(1+3%)×3%=0.36(万元)。
2.6.3.2 特殊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样销售方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9: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6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价款12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价款6万元。则:
甲公司2016年6月应缴纳增值税=12÷(1+3%)×2%+6÷(1+3%)×3%=0.41(万元)。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5)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