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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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的,体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

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其所代表的金额是相等的。

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

股份作为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反映着股东的权利和利益。通常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东权。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额,决定了其享有权益的范围。

3.股份表现为股票这种证券形式

股份是通过股票这种有价证券表现的。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是股票的物质内容。股份采用股票这种证券形式,便于流通和转让。

(二)股份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依照股份所代表的权利的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或股票,是公司资本构成的股份。普通股股东依照法律和章程的一般规定,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股是指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利的,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

按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股份又分为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经营管理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发起人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社会公众股是指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内资股和外资股

按投资者是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还是以外币认购和交易股票划分,股份可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内资股是在境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外资股一般是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外资股主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标为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以境外上市地的英文名称中的第一个字母命名,其中有: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纽约上市的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等。

(三)股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采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表彰财产权利的证券,它以证券的持有为权利存在的条件。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所表彰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股东权。股东权的存在要以股票的持有为条件。

(2)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的制作和记载的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3)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票与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设定金钱债权的票据)不同,它是一种表明股东权的非设权证券。股票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形式。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所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所包含的权利。

2.股票的种类

这里所说的股票的种类仅是从股票纸面的外在形式上对其所作的分类。从股票纸面的外在形式上看,目前我国的股票种类主要有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记载着股东姓名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自然人持有的记名股票,其在股票上记载的姓名必须与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上的姓名一致。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无记名股票,是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依照《公司法》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四)股份发行

1.股份发行的概念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本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行为。

股份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设立发行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这是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新股发行是公司在成立之后发行股份,是指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以后的各次发行。

2.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3.新股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概念和原则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一般股东的股份转让。

(二)对股份转让的必要限制

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对本公司受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股票转让的方式进行的。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采取不同的方式。

1.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述情况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四)记名股票的失效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