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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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方法论

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方法论,是指犯罪学研究的最基本的必须遵循的原理、原则,其指导整个犯罪学的研究,回答为什么应当这样做的问题。包括辩证方法、比较方法、历史方法等。

一、辩证方法

辩证方法,要求用客观、联系、发展、全面的态度分析犯罪及其对策问题。具体包括如下思想:

(1)辩证的联系思想:犯罪在特定的环境中生成,应当将犯罪放置于其所处的环境中具体分析,找出它与其他因素所固有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规律性。“我们所接触到的整个自然界构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联系的总体……这些物体处于互相联系之中,这就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而这种相互作用就是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犯罪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社会、心理等各种因素均对犯罪的形成有着一定的作用。在这些与犯罪相关的诸多因素中,每个因素与犯罪的相关关系不尽相同,有的极为密切有的相对疏离,有的起关键作用有的作辅助支撑。倘若将犯罪作为一个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s)因变量,又称受变量,是研究假设里的果,随着自变量、中间变量的改变而改变。,那么促成犯罪的一些因素则分别是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s)自变量,是研究假设里的因。自变量的改变经过中间变量导致因变量的改变。和中间变量(intervening variables)中间变量,是介于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第三变量。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须经由中间变量。。其中,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有着间接的关系,而中间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则有着直接的关系。根据自变量、中间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关系远近的不同,自变量、中间变量的内部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等级。另一方面,根据自变量、中间变量对因变量作用力方向的不同,这些自变量、中间变量又分为促成作用即与因变量正向相关,或者阻碍作用即与因变量负向相关。变量之间相关的程度,即何为自变量何为中间变量,为哪一等级的中间变量,以及自变量、中间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相关关系的正向与负向确定,在犯罪原因研究中主要通过大量的典型个案剖析与犯罪统计分析确定。

(2)辩证的客观思想:犯罪是实实在在的一种极端的社会现象,犯罪原因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些现象、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它既可以表现为有形的形态,可以用人的手、眼等感觉器官来感知,例如杀人案件、抢劫案件、某城市的发案率;也可以表现为无形的形态,例如犯罪意识、犯罪文化等。犯罪研究就是从客观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探索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这是主观对客观的复写、反映,应当使对犯罪的认识与犯罪的客观实际相符。

(3)辩证的发展思想:犯罪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不仅表现为某一具体犯罪有其发展、形成的过程,而且某一地区的犯罪状况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乃至不同历史时期的犯罪状况、犯罪原因均有着不同的特点。犯罪与其他自然、社会现象一样,处于运动、变化之中。就我国1949年后的犯罪状况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前后),基于当时旧有政治势力的遗患,刑事案件的主流表现为政治性杀害或者旧有势力的破坏(例如,盗匪、兵痞等);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多为盗窃犯罪,犯罪的动机在于获得基本的生活来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转型,各种刑事案件持续上升。犯罪的动态发展特征,要求我们顺应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正确地把握认识犯罪,根据形势变化调整犯罪对策。

二、比较方法

比较方法,是通过多角度的比较研究,诸如静态比较、动态比较、地区比较、国别比较等,揭示犯罪形成以及防治的规律。地区间的比较,主要是指针对本国国内不同地区间犯罪状况的异同,揭示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环境等的特征,通过比较不同地区间的犯罪异同及其社会、自然环境背景,分析犯罪的地区特征,探索犯罪原因与对策,更为有效地、有针对性地治理犯罪。例如,农村与城市、城乡结合部的犯罪率、犯罪类型等表现出不同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我们比较分析农村、城市等的社会与自然环境背景,探究其原因,找出导致城乡犯罪差异的决定性因素,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犯罪对策。不同国家间的犯罪状况,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发达国家之间的犯罪状况各有其特点,这种差异的背后有其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等的因素。通过比较不同国家间的犯罪状况及其深层的社会、自然背景,探索犯罪原因与对策。

三、历史方法

历史方法,是通过观察某一地区或者国家,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关因素的变化规律,探究特定时空下的犯罪现象、原因、对策。历史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纵向比较,通过犯罪的过去与现在的比较,找出其中的规律性,预见其未来。例如,分析中国内地1949年以来各个时期的犯罪状况,“文革”前(1950—1965),尽管犯罪率有所波动,但是整体上基本较为平稳;“文革”后期并改革开放前(1972—1977),这段时间犯罪率基本稳定,年度间立案率增减幅度不大;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初期(1978—1987),犯罪率有一定的增长与波动,但幅度并不是很大;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深化期(1988—现在),犯罪率大幅度增长,波动中呈上升走势。并且,这种犯罪率的增长幅度已超过世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针对这一犯罪率波动状况,分析不同时期与犯罪率波动相关的经验性事实,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社会犯罪率波动(因变量),主要缘于社会分化中某些社会结构上的失衡。意识价值(自变量)中物质利益观念的高度激发、个人主义的核心地位、道德观念的多元与冲突等,以及社会分层(自变量)中的复杂多样的利益群体、职业声望与收入状况的背离、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等,促成了社会的不满与紧张,而社会转型期不健全的制度规范(自变量)构成了利益分化的无序与不公,放纵了腐败,紧张化解受阻,淤积的这种能量,以犯罪的方式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