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第2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是指犯罪学同与其密切相关的学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这种“密切相关”,既可以表现在学科结构的属性上,即犯罪学与同属于刑事科学的刑法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表现在研究方法的互补上,即犯罪学与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其中,犯罪学与社会学、心理学等非刑事科学学科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而在刑事科学领域中,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的关系颇具代表性。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或社会危险行为与刑罚或保安处分的科学,是法律规范学中一门重要的学科。犯罪学与刑法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

(1)学科性质不同: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其研究的基本内容,属于规范学;犯罪学以犯罪事实为其研究的核心所指,属于事实学。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素材,侧重于思辨方法,注释法律、挖掘法理、揭示刑法哲学;其理论核心是,阐释规范的犯罪构成、规范的犯罪处置以及探索应当如何合理设置罪刑规范;犯罪学以社会犯罪事实为研究素材,侧重于经验方法,观测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理、寻求犯罪对策;其理论核心是,描述事实的犯罪状况、揭示事实的犯罪原因以及探索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社会措施。相对而言,刑法学具有浓重的规范学色彩,而犯罪学则具有较强的事实学特征。

(2)思维模式不同: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犯罪原因的揭示,重在解释犯罪现象的因果事实,反思因果事实的社会意义,探索人类理性的犯罪对策。由此,犯罪学具有较强的实证色彩,更为强调经验性经验性方法使用人的感官如视觉和听觉来观察外部世界,其观察结果又可以由别人用同样的过程来检验其正确性。可见经验性方法是一种极为普遍和开放的获得知识的途径。因为它依赖于感官观察,而这又是可以重复进行的,所以它减少了个人偏见、情绪化成分以及歪曲性论断。〔美〕戴维·波普诺著:《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方法的运用,构建综合性命题综合性命题,是指基于诸多相互关联的经验事实而形成统一的具体陈述。例如,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的增长与社会分层的失衡密切相关。这一命题的基础,来源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波动状况与转型期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状况之间的相应变化关系的经验性事实。。犯罪学的理论轨迹是:犯罪现象—犯罪原理—犯罪对策。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学是社会学型的科学。刑法学理论的核心是对刑法条文的法理意义的展示,重在解释刑法条文的规范蕴含,反思应然的规范设置,探索人类理性的规范精神。由此,刑法学具有较浓厚的思辨色彩思辨性方法,是指基于纯然的概念、原理、规则、先期命题,进行分析、判断、逻辑推导,从而获得知识结论的一种认识途径。,强调逻辑演绎句法规则的先验判断,构建分析性命题分析性命题,是指基于概念、原理或者若干经验结论,经由理性演绎而推导出的具体陈述。例如,偶然防卫并非正当防卫。这一命题的基础,来源于偶然防卫的构成条件、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违法阻却理论、客观违法性论、主观违法性论等,有关犯罪成立条件的概念、原理、规则。。刑法学的理论轨迹是:刑法规范—刑法理论—刑法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学是哲学型的科学。当然,这只是从总体上对学科的理论侧重所作的一种大致的评价,并不意味着犯罪学无需思辨分析,刑法学也无需经验方法。实际上就科学研究来说,哲学与社会学都是必不可少的。哲学有助于演绎的思考、理论的升华,社会学有助于综合的分析、事实的观察。不过就哲学与社会学的关系来说,社会学与哲学有着不同的理论侧重与研究方法。

(3)研究视角不同:犯罪学注重犯罪前的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是,分析犯罪本质与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其宗旨是构建合理的犯罪控制与预防体系,将犯罪遏制在形成之前。犯罪本质与现象的研究,为犯罪原因的揭示提供基础,而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研究则直接服务于这一犯罪学研究的宗旨。刑法学注重犯罪后的研究。刑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是,分析刑法规范,揭示刑法规范的法理意义,探索人类应有的刑法精神,其宗旨是构建合理的刑事惩罚的具体规则,使犯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置。即使是目的刑论,也不否认对于犯罪处罚的合理。刑法规范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的构建提供素材,而刑法理论乃至刑法精神的研究则致力于这一刑法学研究的宗旨。

2.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刑法学的犯罪的法律界定,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提供了最精确、最明确的边界。尽管犯罪学对犯罪关注的视野更为开阔,包括法定犯罪与违法行为、越轨行为、社会危险行为等,但是其核心依然是法定的犯罪。这不仅因为以法定犯罪为内容的刑事司法统计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资料之一,而且这种法定犯罪的相对确定性也是犯罪学理论得以对话的前提。

犯罪学的犯罪现象的解释成果,诸如犯罪原因、刑事政策,为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开拓奠定了基础。犯罪学的理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将引起刑法学的重大变革。自由意志、理性选择的犯罪观念,奠定了刑事古典学派刑事惩罚论的基础,在这里刑罚针对的是行为;而环境决定、行为决定的犯罪思想,造就了刑事近代学派刑罚目的论的崛起,由此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

二、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

刑事政策学,是指研究国家为有效地控制、预防犯罪,而制定的社会据以应对犯罪的宏观原则与具体方法的刑事科学。

1.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区别

(1)权力成分的差异:这主要是就两门学科的内容而言的。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对象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权力色彩。刑事政策由国家或者执政党予以决策,并通过具体的立法、司法或者行政管理在全社会中推行。“政策和策略是一种政治措施,从本质上讲,无论政策和策略涉及哪一具体的生活领域,都属于政治的范畴,是政治概念。”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均为一定的政治服务。不过,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本质与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犯罪事实所占的比重更大,以认识、探究、揭示客观犯罪为前提,即使是改造客观犯罪的犯罪对策,也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而不只是国家的决策、行动。表现在,措施方法的多样性、参与者的社会性、内容的应然性等等。例如,健全社会保障、增加就业机会、推进道德整合、构建菱形社会、刑罚改革、监狱改良、社会帮教、群防群治、社区防范、人民调解。由此,权力的成分被一定程度地冲淡。

(2)思维模式的差异:犯罪学是较为典型的事实科学,揭示犯罪本质与现象的事实特征,探索犯罪原因的规律性事实,运用对犯罪事实的认识知识,提出并实施社会防控犯罪的最佳方案。因此,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经验方法的运用是首要的、必要的,犯罪学以构建综合性命题为主流。刑事政策学,注重合理的刑事政策的架构,追寻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这其中有国家意志、社会意志等的统一与调和,并带有一定的规范性。因此,在刑事政策学研究中,思辨方法是重要的手段,刑事政策学以构建分析性命题为主流。

(3)研究内容的侧重有所不同:狭义的犯罪学又称犯罪原因学,以犯罪原因为重心;广义的犯罪学尽管也包括犯罪对策,不过这里的犯罪对策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遏制犯罪的社会政策。广义上讲,一切有利于防控犯罪的措施、方法、策略等,诸如社会帮教、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乃至普法教育、人民调解,都是犯罪对策。而刑事政策则主要是应对犯罪的刑事方面的宏观原则与具体方法。有论著认为,刑事政策的中心是科学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打击面的宽窄;打击力度的大小;惩治方式的设计。参见储槐植、许章润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刑事政策的横向结构有:定罪政策、刑罚政策、处遇政策;刑事政策的纵向结构有:基本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3页。可见,刑事政策围绕着罪刑惩罚而展开。

2.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联系

犯罪学为刑事政策学提供经验性基础,合理的刑事政策建立在对犯罪的正确认识之上。犯罪原因是刑事政策的起点,刑事政策是犯罪原因的归宿。犯罪学的思想理念推动着最好刑事政策的奠定,而最好刑事政策又引导着合理刑法规范的构建。

三、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

刑事侦察学,是运用刑案规律以及奠定于刑案规律之上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揭露、证实犯罪的刑事科学。对于刑事侦察(查)学的界定不一。有的称为“侦察学”,有的谓之“侦查学”;界定的内容也各有特点。不过基本均强调刑事侦察(查)是针对犯罪案件,采用特定的刑事技术和策略手段,揭露证实犯罪。当然严格说来,“侦察”与“侦查”是有区别的,前者注重研究公安机关如何运用侦察策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揭露、证实犯罪,后者则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关于刑事侦察(查)学的界定可参见:解衡主编:《刑事侦察学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邹金鲁主编:《刑事侦察学总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杨殿升等编著:《刑事侦查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徐立根主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周应德主编:《犯罪侦查学》,法律出版社,第5页;〔苏〕A.H.瓦西利耶夫著:《犯罪侦查学》,原因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4页。

1.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的区别

(1)研究视角的区别:兹分别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对之予以如下对比:A.犯罪学:其一,罪前视角:犯罪学研究以犯罪原因为核心;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知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展示了犯罪学致力于揭示犯罪前的罪因机制的理论视角。其二,微观与宏观:犯罪学既是犯罪的微观研究(一个人为什么犯罪,个体犯罪现象的形成机制),又是犯罪的宏观研究(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整体犯罪现象的形成机制)。B.刑事侦察学:其一,罪中视角:刑事侦察力求再现案犯作案过程,以使犯罪实施的每一个事实细节都被充分地暴露无遗,从而展示了刑事侦察学致力于揭示罪中犯罪实施事实的研究视角。其二,微观研究:刑事侦察始终以具体的刑事案件的表现与侦破为研究的起点与归宿;侦察之初是一起具体的刑案之“谜”,侦察终结是对这一“谜”之解。

(2)研究内容的区别:兹分别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对之予以如下对比:A.犯罪学·罪因核心:犯罪学,是阐释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刑事科学。犯罪学关注下列基本问题:犯罪本质的研究(犯罪是什么);犯罪现象的研究(犯罪怎么样);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的研究(犯罪为什么:一个人为什么犯罪、社会为什么存在犯罪、犯罪在什么条件下得以发生);犯罪对策的研究(犯罪怎么办:社会如何对付犯罪)。B.刑事侦察学·刑案侦破:刑事侦察学,是研究侦察机关如何运用刑事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揭露、证实犯罪的科学。刑案与侦破,是刑事侦察的起点与归宿。刑案规律与侦破规律,是刑事侦察学的两大核心内容。详见张小虎:《应加强对刑案规律的系统研究》,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刑案规律,又称刑事案件规律,是指案犯作案所涉及的诸客观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本质的、固有的、必然的联系,其统一在刑案之中,从刑案不同的侧面,尤其是内含的细节,反映了刑案的本质。例如,在杀人案中被害人与案犯有着特定的社会互动。侦破规律,又称侦察破案规律,是指运用刑案规律侦破刑案的诸认识、活动规律,其统一在侦破之中,从技术、分析、措施、方法、策略等方面展现了侦破的本质。例如,侦破杀人案先查被害人,尤其是对于那些被害人身份不明的杀人案件。刑案学与侦破学,是刑事侦察学的两大知识体系。刑案学,是指探索刑案规律从而建构的知识体系,其构成刑事侦察学的基础。侦破学,是指探索侦破规律从而建构的知识体系,其构成刑事侦察学的宗旨。刑事侦察学,是刑案学与侦破学的有机结合。

2.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的联系

(1)学科性质的归属:犯罪学与刑事侦察学,就学科性质而言,均属于事实科学。A.犯罪学:展示犯罪事实、揭示犯罪事实、治理犯罪事实,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犯罪事实贯穿于犯罪学研究的始终。尤其是,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原因解释,而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对犯罪现象的原因解释与实然的因果事实相符一致。为了展示犯罪事实、揭示犯罪事实,经验方法经验性方法使用人的感官如视觉和听觉来观察外部世界,其观察结果又可以由别人用同样的过程来检验其正确性。可见经验性方法是一种极为普遍和开放的获得知识的途径。因为它依赖于感官观察,而这又是可以重复进行的,所以它减少了个人偏见、情绪化成分以及歪曲性论断。〔美〕戴维·波普诺著:《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研究手段;犯罪学以构建综合性命题为主导。犯罪学的理论轨迹是:(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罪因机制—犯罪对策。犯罪学研究的事实重心与经验方法,凸显出犯罪学的事实科学特征。B.刑事侦察学:对案犯作案的再现,需要从与案件有关的事物的因果律中去探寻,这是对刑事案件的一种事实研究。侦察工作必须通过口头告诫,提出建议来进行探讨,而不能靠法律条文规定和硬性的理论。即使在处理某一案件时,选择的方法最有条理,工作也竭尽全力,然而恰当的直觉和灵感的因素对侦察结果也有影响。另一方面,刑事侦察有一般的原理和特殊的定理。如果侦察员的行动符合这些原理和定理,案件肯定能迎刃而解。参见〔美〕查尔斯·奥哈拉著:《刑事侦察学基础》,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这种原理、定理就是刑案规律、侦察规律,这种规律更具技术性、经验性和广泛性。详见张小虎:《刑案规律应有其特定的含义及特征》,载《刑侦研究》1996年第6期。可见刑事侦察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事实科学。

(2)经验素材与开阔视野:刑事侦察对具体案件的侦破,涉及具体案件的背景以及广泛的社会背景,这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经验性的素材。犯罪学研究的理论成果,例如某些特殊类型犯罪人的行为特征,开阔了刑事侦察破案的视野例如,侦察人员成功地运用变态人格特征,破获了较为典型的疑案。1992年,某市中心医院产房一女婴失踪。根据侦察起始阶段初步掌握的一些情况,侦察人员从心理正常者行为一般规律出发,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判断,设想了多种可能性:女婴父母重男轻女,会不会窃婴杀匿;是否有人窃婴领养或贩卖;会不会值班护士因失职致婴儿死亡而藏婴避责,等等。根据该多种可能性,侦察措施多管齐下。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新的信息逐步显现。尤其是有了重大发现——女婴的尸体在医院附近一隐蔽、不易被常人注意的阴沟里找到。经验尸,发现女婴阴部被掏抠。很明显,案犯窃女婴是为了对其进行猥亵。以刚出生的婴儿作为猥亵的对象,符合性心理变态者的行为一般规律。针对这一新情况,侦察人员适时地改变了思维方法,拓宽了思维空间,将眼光转向性心理变态者,运用性心理变态者行为一般规律对案情进行了复析,认为:(1)藏尸地点隐蔽,案犯应熟悉该地区地形,为本地人;(2)案犯窃婴,残害致死后找极其隐蔽的地点抛尸,证明案犯神志清楚,智能正常;(3)作为性心理变态者,案犯很可能平时工作积极认真而性情孤僻。由此,大大缩小了侦察范围,破获了这起疑案。,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刑事侦察提供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