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
近现代宪法,出于西方国家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而建构;出于为防止权力为害,保障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考虑而确立。龚祥瑞形象地描绘宪法的产生过程: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首先在英国播下的种子,在美国开了花,在法国结的果,而后散布于欧美各国以致世界各地。因此,论及宪法的起源,当论英、美、法之宪法。对于我们,特别要关注诞生宪法的时代所给予的思想理论和社会契机,因为它们为宪政所依赖的土壤提供了最为深切的解读。这对三个世纪以来,尤其在经历了20世纪极权主义政治的劫难之后的今天尤为重要,因为宪政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样式已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
一、英国宪法是近现代宪法的先驱
(一)英国宪法是在不断限制王权的过程中产生的
英国是在自由权利和权力的对抗中,自然生长、演化出一系列的宪政制度。从中世纪起,英吉利民族就在王权与贵族的对抗冲突中孕育着自由传统,经过几百年的缓慢生长,在十五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商业革命等新事件及新精神的滋养之下,渐渐根深叶茂,终于因17世纪的英国革命而开出了宪政之花,结出了自由之果。可见,在英国,宪法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不断限制王权的过程中形成的。
正如阿克顿勋爵和孟德斯鸠所揭示的权力的本质,英国的每个君主无一不想无限地享用自己的权力。但是,随着商品生产不断扩大,商品交换日益增加,商品经济所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已不断深入人心。同时,这也使得国王的权力往往受制于封建贵族或城市行会,每当这些贵族或行会的势力超过王权时,他们就要求国王以特许令的形式承认他们的某些特权,从而限制了王权,尤其是国王乱收税的权力。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这样来的。可以说,英国人有了大宪章,民主宪政就迈开了第一步。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英国先后通过和确认了一批宪法性文件。这些文件加上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便构成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体系。
(二)英国宪法的组成
1.各个历史时期制定的宪法文件。主要有:①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其基本精神是限制王权。② 1928年的《权利请愿书》,规定英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迫人民募债征税、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公民等内容。③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规定了没有法庭逮捕令,不得进行逮捕等人身自由和权利。④1689年的《权利法案》,该法条是在资产阶级已在国会中占有优势的情况下制定的,它隐含着议会至上原则,为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⑤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进一步加强国会的权力,对王权进行限制。通过以上文件,西方宪法的议会至上原则、法治原则、基本人权原则、限制权力原则都逐步确立。随着社会的发展,英国又陆续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如1911年和1949年限制上院权力的《议会法》,1941年规定英国与自治领地关系的《威斯敏斯特法》,1949年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的《人民代表制法》,等等。
2.判例。宪法判例主要指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决。英国宪法判例主要确立了以下制度:保护公民权利自由不受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侵犯的司法程序;关于法官陪审团制中的独立审判权和豁免权的规定;英国法院具有的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等等。著名的判例有1678年确立法官特权的赫威尔案(Howell's Case)和1679年确立陪审官独立的布息尔案(Bushell's Case)。
3.宪法惯例。在英国,宪法惯例的形成,通常由国王、首相、内阁大臣以及在野党首领的某些实践形成先例,然后为人们所重视和遵守。这些政治家的实践和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经过英国权威学者总结著书立论,因其体现宪政精神而被倍加赏识就逐步形成宪法惯例,成为英国宪法的一部分。
英国的宪法惯例主要有:国王统而不治;首相主持内阁政务;首相自行组阁;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是下院多数党的首领;下院如果对内阁不信任,内阁就要辞职,但内阁首相也可以提请英王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出一届下院议会,然后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原内阁去留,等等。
(三)英国宪法形成之特点
从以上英国宪法的组成可知,英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的不成文性。起初,英国立宪者认为立一个成文宪法,将国王行为的各种重要规则包括在内,这是最可靠的方法。可是在实践中,限制国王权力的条款,绝不是一纸公文所能生效的——国王因为情势所迫,就迁就一时,一旦时过境迁,就将约法抛于脑后,约翰王对大宪章就是这种态度。英国人深受这种历史教训的影响,就不再幻想起草一部不能兑现的成文宪法了。可见,宪政之实比有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更为重要。
此外,英国的宪法发展突显出英国宪政史中自由精神和制度建设的互动。英国宪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由,孟德斯鸠在1731年就指出:英国是世界上最崇尚自由的国家。“自由、民主、宪法”三位一体,成了自由派的思想纲领。英国宪法的演进伴随着工业与贸易演化出的市场经济,习惯法和衡平法并行的法律传统,王权与贵族的对抗中萌生的议会制,和清教徒的虔诚演化出了英国社会的“自生秩序(Spontaneous order)”。在这种秩序的生长历程中,宪政制度逐渐确立,自由逐渐根深蒂固;不成文但重惯例的宪政制度与崇尚经验的宪政精神、自由观念相辅相成,并行不悖。1885年,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说明英国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议会主权”和“法治”。他分别探讨了这两个原则以及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之间的关联,指出英国政府没有专断权;所有的人都要遵守普通法院执行的普通法;普通法就是包含着宪法本身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并不明显地单独存在,而是英国普通法的一部分,并且就是普通法的产物。戴雪的分析也为我们提供了对英国宪政精神成长的更为成熟的见解。
从英国宪政发展过程看,英国宪法原则的确立大多得自历史。比如,促使英国政治机构分为立法、执行或行政、司法三部分的三分法并非得自政治理论,而是政治经验、逻辑以及某些偶然事件的结果。
英国是宪法的发源地,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大多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政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财产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都从英国的行宪经验中得来。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了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以演化与渐进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治制度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激进的革命的社会变革模式,率先步入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主义特色的英国宪政模式。自19世纪以来,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制定宪法,普遍继承了英国宪制的一些核心内容。所以英国被公认为是宪法之母国,是议会民主宪政制度的策源地。
二、美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以成文宪法的形式表现的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文本上的智慧是建立在英国宪法和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后13个州宪法基础之上的。
(一)《五月花公约》
美国的宪法思想源于英国。美国人是英国人的后裔,在17世纪初,大约有百余名英国清教徒因不堪忍受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一世的虐待和仇视,为了享有自由平等等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建立一个自由民主之国度,他们相约前往新大陆(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建立殖民地。在赴美的舟中,他们按照清教徒的教约,起草一个简单的公约叫“五月花公约”,作为赴美建国的约法。美国人至今把这批清教徒称为“朝圣远祖”,把此项约法称为美国宪法的始祖。这是新教伦理对这个国家的制度形成的具有深刻影响的第一步。在此后的殖民地宪章(比如1629年马萨诸塞宪章、1662年康涅狄格宪章等)、独立后的各州宪法以及此后要论及的制宪会议上,我们会进一步看到这种影响如何渗透到美国宪政制度的每个框架中。
(二)《独立宣言》
英王以“特许令”方式在美洲建立13个殖民地,一直以来,北美殖民地的人民顺从这样的统治。但是,18世纪60年代,英国通过印花税法、征用民房法以及唐森德法案等法律法令禁止美洲人民享有集会自由,并允许当地驻军占用民房,侵犯了人民的自然权利,限制美洲殖民地的自治。于是,一场为自由而战的“独立战争”便打响了。
1776年7月4日的《独立宣言》主要解决美洲殖民地脱离英国统治,建立独立国家的正当性问题。它为美洲殖民地的“反叛”找到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基础。《独立宣言》由杰斐逊起草,其他起草委员会成员稍加润色而成。《宣言》以宣告普遍人权以及政府统治的正当来源作为开篇,然后列数英王的种种罪行(这一清单列得很长),以向世界证明他们反叛的不是一个正当的权威,而是一个“专制暴政”。《宣言》的写作受到了自然权利哲学的牵引,它宣布“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从他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在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所以,“政府的正当权力,要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才产生”。如果政府损害人民的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篇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人权宣言”的文字包含了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基本的政治观念,如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对抗性理论等。杰斐逊起草这个宣言,深受英国洛克的学说,特别是其《政府论》的影响。
(三)各州宪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独立后,各州的立宪运动蓬勃展开。
最早的州宪法是弗吉尼亚宪法。这部宪法显然同样受到18世纪的普遍性政治哲学的影响。宪法的起草者无疑相信所有合法的政府权力都应来自人民,他们同样确信即使是满足这种合法性标准的政府也应该受到约束。其人权保障部分取自1776年6月12日的《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宪法首先开列英国殖民统治的罪行,然后是简短的权利宣言,共16条。第1条宣布人人天生平等地享有自由、独立及其与生俱来的权利。在社会形态下,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契约剥夺其后代子孙的这些权利——它们就是生命、自由、获得和占有财产以及追求并获得幸福和安全的权利。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都应该是既定的,而且是来自人民的。文官是人民的管家和仆人,在任何时候必须向人民负责。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对公民的选举权、公平审判权、新闻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障。宪法进而设计了三权分立的政府模式。总体看来,弗州宪法是美国各州中制定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州宪,它为其他各州的立宪提供了经验和范本,也是联邦宪法的重要借鉴之一。美国历史上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如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都来自弗吉尼亚州,他们的政治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弗州和美国宪法。
州宪运动是早于联邦宪法的实验。各州的宪政试验田有成功的经验如弗吉尼亚州宪、马萨诸塞州宪等;也有挫败的教训,如宾夕法尼亚州最初以激进的民主主义奠定其宪法的基础,后几经修宪重新回到美国式的经典宪政模式中。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至今各州都有其独立的宪法。
(四)《邦联公约》
1783年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根据1781年的《邦联公约》建立了一个继续保持各州主权、自由和独立的邦联制美洲共和国。依据《邦联公约》,当时的邦联只是各州的友好同盟,邦联国会没有财权,也没有统一管理洲际商业和对外关系的权力。实际上这是一个没有总统,没有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税收的邦联国家。但此后几年的实践证明,作为主权国家,如此薄弱的政府体系无以承担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边疆,发展经济的重任,特别是1786年的丹尼尔·谢斯起义,震动了整个统治集团,这迫使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的考虑提到了日程上来。
(五)《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诞生
1787年5月,除罗德岛州外,12个州的55位代表集合于费城,讨论起草一个宪法,以试图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即美国联邦政府。参加立宪的主要人物有:强调联邦权力的麦迪逊、汉密尔顿、莫里斯、威尔逊等;强调州权的柏得逊、马丁、迪更斯;中间分子约翰逊、谢尔曼、平克尼兄弟、巴特勒等。他们在其后的美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了很大影响。美国人通常称他们为“建国之父”(founding father)。
在对《联邦党人文集》等历史文献的阅读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宪会议的发端,既有基于理想的成分,诚如后来简短的宪法序言所言“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之目的,也有平衡当时各州之间的经济冲突的功利因素。
在起草美国宪法的过程中,美国建国者们也许不再持守英国保守党这样的政治立场,即认为人类可以不依靠政府的帮助而取得巨大进步,但是他们依然相信生活中尽可能大的领域应该免受政府的干预,对人和资源的控制应缩小到极少范围。但是如何让联邦政府足够强大又不至于成为凌驾人民之上的怪物?如何制造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又使人民的自由能够得以保障呢?权力必须分立制衡的宪法原则在这种思考争辩中产生。同时,在确立分权的政府框架时,建国之父认为必须制定一些保护个人自由,使个人自由免于政府权力侵害的条款,作为整个宪法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
整个制宪过程是一个不断争吵和妥协的过程,在政府权力必须受制约来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基本观点一致的情形下,主要的分歧有:联邦与州权限的比例;立法机关如何产生以及议员名额如何在大州和小州之间分配;北方和南方利益的分配等。有些分歧至今未能解决。在处理大小州利益分配的问题上,最后达成协议,参议院无论大小州由每州两名代表组成,众议院以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这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最伟大的妥协”。但是作为妥协的产物,美国1787年宪法保留了有限的奴隶制。而关于女性权利问题,本宪法无暇顾及,而是留待此后的历史对它的修正。
1787年宪法在制定后的第二年,即1788年6月,得到所规定的9个州的承认,从此合众国的宪法开始生效。1789年1月,举行第一届总统选举。同年4月,选举华盛顿为第一任总统,合众国政府开始工作。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的前10条,是在1791年依法被3/4州通过之后,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迄今200多年来,1787年宪法连同正式通过的27条宪法修正案,全部连续生效。
(六)美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美国联邦宪法包括一个序言、7个条文和27条宪法修正案。序言规定了制宪的目的,宣告人民主权原则;第1条规定国会的组成及职权;第2条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的办法等;第3条规定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主要规定各州的权限;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规定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为全国的最高法律;第7条规定新宪法须9个州批准后才生效。第1—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宣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并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以上自由;还规定公民有携带武器的权利;公民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之审判;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等等。其他修正案中,美国纠正种族歧视(第13、14、15条宪法修正案);给女性以平等选权(第19条宪法修正案);此外,还规定总统的限任制、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事宜、有关国会组成职权等方面的内容。从文本上,美国联邦宪法正是以“分权”和“权利保障”为主题展开的。美国立宪的两年以后,法国的1789年《人权宣言》这样来定义宪法:“凡是分权未确立,权利未受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七)美国宪法的思想渊源
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与美国宪法制定者的思想分不开。正是宪法制定者透过对历史的继承和反思,才有1787年宪法的经典之作。但贯穿在宪法之中的主要观念,如人人机会平等、彼此承担责任、代议制政府、分权制度、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审判遵循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等,并非宪法制定者首创。这些观念有五大来源:
(1)犹太教—基督教: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认为,从历史上来说,我们的整个文明以及精神遗产来自我们的宗教传统。尤其新教伦理因对美国社会的强大影响而在美国制度的形成和演进中发挥重大作用。16世纪初,马丁·路德发动的宗教改革在削弱了教会的势力的同时,使国王权力得到加强,因而促进了近代国家的成长。更重要的是,宗教改革运动促进了个人主义的发展。新教的加尔文派在英国发育而为清教。而清教徒主义乃是英国自由精神于近代勃兴的根源,对于自由的追求便是从清教徒捍卫信仰自由开始的。“……十七世纪清教徒们,通过他们公开表示不服从英国法,从而为表达在英美两国各自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的法律奠定了基础: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自由,反对自证有罪之权,陪审团不受法官支配,不受非法监禁之权,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权利与自由。加尔文宗的教派自治主义也为近代社会契约和由被治者同意的政府概念提供了宗教的基础。”著名学者拉塞尔·阿莫斯·柯克甚至认为18世纪最后25年里那些思考着的美国人,实际上并不是在哪个政治哲学家那里找到他们的秩序原则,相反,是在他们自己的宗教信仰里,在圣约书和《清教徒前辈移民的进步》中,找到他们的秩序原则。
(2)希腊:雅典是民主制度的摇篮。人们常常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及其他许多人的贡献主要归功于希腊人。但雅典的黄金时代仅持续了75年就因腐败而衰落了。希腊主要的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其《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三卷中写道:“诸恶盖源于贪婪和野心滋生的权欲。”有鉴于希腊的历史,美国制宪者竭力设置有效的屏障用以对付贪婪、野心与腐败。他们从他人的苦难中汲取教训。约翰·亚当斯写道:“倘若还没有忘记希腊因不懂得分权制衡而造成的灾难,我们就要学会重视自由政府的制衡机制,即使是现代精英统治,亦不例外。”
(3)罗马:罗马哲学中的“混合政府”论直接影响了美国宪法对国家政体的建构。古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奥斯认为,在罗马如日中天的日子里,“混合宪法”乃是构造政府权力的最佳途径。他看到君主制往往沦落为专制独裁,贵族制往往沦落为寡头制,而民主制往往沦落为暴民统治。美国宪法设立的行政部门类似于君主制;司法部门类似于贵族制;立法部门则类似于民主制。结果,美国政府成了波利比奥斯与西塞罗举荐的“混合政府”。
(4)英格兰与苏格兰:英国人为美国人提供了语言、普通法、议会制、宗教结构和社会规范。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分权理论、法治理论是美国宪法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
(5)法国:法语世界对美国影响巨大。卢梭、孟德斯鸠、加尔文深刻影响了制宪者。其中以约翰·加尔文涉及人类罪性之影响的著作及其《论公民政府》、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法治学说的影响最为显著。美国制宪者普遍认为制衡机制即是从宪法上回应人性的败坏。
(八)美国宪法原则
美国宪法原则有: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文官统治原则等。其中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这部宪法的最显著特点。
三、法国宪法
(一)1789的三级会议
法国是欧洲大陆首先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法国宪法是哲理的,非经验的。促进法国宪法诞生的不是法国大革命中的街头民众,而是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在1789年的大革命以前,孟德斯鸠、卢梭、加尔文、伏尔泰、狄德罗早已闻名遐迩,他们的思想深刻影响着正在着手君主立宪改革的三级会议。但是,也正是思想的先行、制度的陈旧,酝酿了波澜壮阔的法国大革命。
在大革命前夕,三级会议的贵族阶层向国王路易十六提交的“陈情书”中表达了法国贵族(第二等级的代表)当时完全超越自身利益的社会理想,他们的要求有:起草一份人权宣言,确认人的自由,确保人的安全;禁止随意拘捕的国王密札;为穷人设立免费辩护人,预审公开和有辩护自由,刑罚对一切人平等,废除刑讯拷问,改善囚犯处境;保障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商业、劳动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邮政保密;农村的福利及扶贫,建立济贫院;所有人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政府;废除旧制度中第三等级被迫服从的屈辱形式;确立君主立宪制;权力分立等。同时,第一等级的僧侣阶层的“陈情书”也向国王表达了相似的建议和要求。在这些陈情书中,我们看到了此后深具影响的《人权宣言》的影子。
1789年5月5日,这个被中断160年之久的三级会议正式在凡尔赛开幕(当时会议组成为第一等级僧侣代表291名,第二等级贵族代表270名,第三等级平民代表578名)。
此次会议打破了传统中的三级会议的许多惯例,它是在三个等级共同对路易十六这位相对开明又软弱、试图在法国的颓势中革新136的国王的挑战中大获全胜下召开的。这种挑战胜利带来的副产品是,民众看到自己已经不需要借助三级会议达到自己的诉求,转而由自己直接解决一切问题。三级会议开幕后的第5天,巴黎民众走上街头,攻占了仅仅关押了7名囚犯的巴士底狱。
(二)《人权宣言》
1789年7月14日以后,三级会议推选起草人正式起草一份权利宣言。拉梅特、西耶斯等参加起草工作。制宪会议于8月26日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不管《人权宣言》在法国大革命的十年间其价值是否得以充分表现,它却给世界宪政带来了最深刻的影响。
《人权宣言》共17条,它规定了民主政治的一些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1.提出了人权理论。在它的序言中就提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2.提出了法治思想。《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第10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就不得因其观点,甚至宗教意见而遭受干涉。”3.提出了近代宪政的国家学说。《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16条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人权宣言》所宣布的民主和法治原则在打击封建专制制度和启发人们的宪政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被人们称为“旧制度死亡证明书”。《人权宣言》是法兰西共和国的奠基石,也是法国宪法的先声,它是法国对人类宪政运动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它所确定的宪法原则至今被许多国家的宪政所实践。
(三)1791年《宪法》
1789年7月14日以后,制宪会议还在朝着“君主立宪”的方向走。当时法国大革命远没有走得太远,立宪权主要掌握在从激进的“雅各宾俱乐部”分离出来的相对温和的“费扬俱乐部”成员手中。第一部欧洲大陆的成文《宪法》于1791年9月诞生。这个《宪法》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按《宪法》规定,法国是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国家。《宪法》还实行新的国家行政区划,确认取消一切贵族爵位、世袭荣衔和领主裁判权,宣布全体公民都要纳税,新教徒和犹太人也与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当然,这部宪法的历史使命以及由它建构的君主立宪制度随着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而结束。
1791年《宪法》对当时的欧洲宪政运动影响颇深,西班牙、挪威、比利时等国的宪法就是在该宪法的影响下制定的。
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至今,历时200多年,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国内外斗争尖锐复杂,政权交替频繁,国家制度也多次更迭,先后经历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第一帝国、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第二帝国、法兰西第三、四共和国和现在的第五共和国。每次政权交替,必以一部新的宪法来建立新秩序。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法国现行宪法)》,共颁布11部宪法(不含4部修正案)。这与一部宪法连续稳定实践了二百多年的美国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也使人们开始检讨卢梭式的社会契约论带来的“大民主”制度。但不管法国宪法史呈现了怎样的戏剧性,其宪法所体现出的现代民主宪政理念绝不会因其在实践中的成功与否而被诘难,尤其是把平等和自由紧密结合起来的《人权宣言》,是法国宪法最光辉的一页。
四、宪法产生的原因探寻
上述宪法产生的一般过程,说明了宪法是自由主义经济带来自由平等理念和由此建构的市民社会的结果;是近代限制封建王权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阶级的革命的产物;也是近代思想家启蒙了宪政思想的结果。这正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原因和思想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