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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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六法全书”

在清朝之后,接续中华民族历史的是中华民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法治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国民党接过了清末法律改革与法制现代化的接力棒,在清末立法的基础上,创立了新的“六法全书”体系。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之“六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狭义上,系指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的总称,也有学者认为是其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六个方面法律的总称。或者一些学者有其他认识也无伤宏旨,因为在广义上,“六法全书”就是指以六大法律部门为主的国民党时期法律的整体。

对于国民党“六法全书”,曾任中国政府司法行政部顾问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认为,它已经很完美了,不必追求国外的法律。中国未来的任务主要是发挥其作用,将其实实在在地贯彻实施。

国民党政权建立在推翻清王朝统治的基础上,其法制是在清末法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已经生效的法律,在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之后还继续发挥法律的效用。革命胜利后,孙中山特别发布命令,从前施行的法律及新刑律,除抵触者外,都暂行沿用。清王朝未能完成的立法成为民国立法的重要基础。北洋政府的袁世凯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略作修改,颁布了《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以及一系列单行刑法法典。再拿民法典来说,清王朝起草的民法典虽然没有经过立法程序,更没有颁布成为正式的法律文本。但是,它确实为国民党时期的民法典起草进行了资料、人才甚至参照文本的准备。清末为制定民法典所搜集的有关资料,成为民国立法的重要基础。清末的立法大臣伍廷芳还成为民国时期的司法总长。这样的人才接续,实际上就是立法工作的接续,是法律发展的接续。对于立法和法学人才接续的意义,决不可以低估。

中国现代法制在中华民国时期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其法律体系在今天的台湾地区依然有效运转,成为“一国两制”背景下,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正因为有台湾、香港、澳门的法律子体系存在,才构成了现在的中华民族法律体系。在今日它既是一系列民族伤痛的历史记忆,也是一整幅绚烂多姿的壮丽图景。

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体系,在中国大陆,于1949年2月28日为中国共产党《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所否定,而在中国的台湾地区近90年来一直适用,直到现在。国民党“六法全书”体系虽然被废除了,但其法律的形式渊源和知识体系被保留了下来,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基础。直到现在,中国法律还保留着成文法为主的法律形式,民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划分依然被沿用,并继续作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历史,不管人们愿意还是不愿意,它都会在既有的基础上发展,并按照自己的逻辑向前延伸,并为新的时代,进行着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