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马锡五及其审判方式
说到革命根据地尤其是解放区的法治建设,不能不提到的人物一定有马锡五。马锡五,祖籍陕西省延川县马家圪塔村。1899年1月8日,出生在陕西省志丹县(原为保安县)芦草沟村的贫苦农民家庭。他1930年参加革命活动,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38年,甘肃华池县封家园子村的女孩封芝琴,小名叫胖儿,由其父亲封颜贵将其包办订婚给张金才之子张柏儿。
1942年5月,封颜贵为了通过女儿的婚姻多得彩礼,就一方面教唆女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柏儿解除婚约关系,另一方面,他又以高价将女儿出卖给朱孝昌家以谋取钱财。封胖儿与张柏儿在偶遇中一见倾心,互生爱慕之意,自愿确定了恋爱关系。
封胖儿回家,知道父亲已经将她卖给了庆阳县的朱孝昌为妻,便暗中通知张家。于是,张金才召集了20个亲属,携带棍棒,深夜闯入封家,将封胖儿“抢走”。封颜贵便将张家告到了县司法处。县司法处未能认真调查研究,径直作出判决,对张金才处以6个月徒刑,并宣布封胖儿与张柏儿的婚姻无效。封颜贵多次出卖女儿、以女儿婚姻牟利的不法行为却不受法律追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作为当事人的各方都不服,群众也很不满意。封胖儿得知马锡五专员要来华池巡视工作的消息,就拦路告状。马锡五亲自进行实地调查,听取封胖儿对自己婚姻的意见。在查明案情后,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后的判决是:依法撤销华池县司法处的判决;封张二人自愿恋爱结婚,判令其婚姻有效;对张金才的黑夜抢亲,扰乱治安秩序,判处短期徒刑;对于封颜贵多次出卖女儿,违反政府法令,判处劳役,以示惩戒。
判决公布后,受罚者甘心服判。群众反映普遍良好,认为其合情合理。两个相亲相爱的青年人顺利成婚,喜结良缘。
1943年冬的一天,有人在陕甘宁边区曲子县的一条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向边区政府报案。县司法处派人查明,被害人系孙某,孙某被杀前曾与苏发云兄弟三人结伴同行。随后,县司法处调查人员在苏家发现其炕上、地面及斧头上都有血迹。边区司法处便以谋财杀人罪拘捕了苏家兄弟,但他们在被逮捕后的多次审讯中都拒不认罪。关押一年之久后,司法处仍无法定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马锡五在审理这一上诉案件的过程中,觉得颇有疑问,就带领司法处干部重新进行现场勘察,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他发现被害人孙某确实曾与苏发云兄弟三人同行,但分手后就不在一起了。他还发现,从苏发云家到陈尸现场有20多里的距离。苏氏兄弟要将孙某杀害,然后移尸到20多里外的现场,从时间上计算完全不可能。他在进一步调查中还发现,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面上的血是苏家人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家里杀羊时沾染的血。马锡五继续调查,终于查出了杀害孙某的真凶。案件真相大白后,他组织召开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无罪,并立即释放,同时对真正的杀人凶犯给予了严厉制裁。
案件宣判后引起了极大反响,也为他赢得了“马青天”的美誉。陕甘宁边区政府总结了马锡五的办案经验,并命名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全边区推广,为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确立了一个光辉的样板。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就是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处理案件;密切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泥于审判形式;判决结果能为当事人所接受,深受群众拥护。这一审判方式为当时的广大老百姓普遍接受和推崇,其后也对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产生了深远影响。
马锡五在1949年12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9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直至1962年病逝。在他去世后,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谢觉哉,为他写了一首极具现代意味、有点说唱风格的自由诗《悼马锡五同志》:
锡五同志,
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株树,
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
你做司法工作:
不为陈规束缚,
不被形式纠缠。
能深入,能显出;
既细致,又自然。
人民叫你马青天。
青天——没有尘埃和云翳的天。
见理明,方法对,党性坚。
“马锡五审判方式”,
贯彻到许多判例,
“刘巧儿”只是个小小的流传。
“病”,夺去了你的生命,
你的品质、智慧、作风,
永远留在同志们的心田。
锡五同志:永别了!
记起了在瓦窑堡初次认识你,
到而今已有了二十七年。
马锡五在解放区创立的审判方式,随着新中国的建立,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然有所更新,但其精神将长存。其精髓就是实事求是哲学思想在司法上的运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视调查取证以及强调以证据为中心,尊重社会共同的价值认知,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