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条 【统一法律根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
本条是关于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根据的规定。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操作来看,《物权法》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范,主要涉及登记效力等实体规则,而不动产登记规章主要规定程序规则,本条例与这种实践情况相匹配,也主要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规则。本条特别强调不动产登记应按照本条例来统一办理,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程序在法律根据上具有统一性。这样一来,不动产登记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具有统一的法律根据,能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应有功能。当然,本条例不能超越《物权法》以及其他法律,故《物权法》或其他法律对不动产登记另有规定的,应遵循这些法律的规定。
【理由】
在我国的现实中,尽管《物权法》为不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根据,但因为体制问题,有关不动产登记程序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并不统一,以至于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地域,出现相同登记事项有不同登记程序的差异,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人的现实需要,为了满足依据公示原则对不动产物权交易进行保护的需要,为了配合《物权法》在实践中的顺利运作,就必须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根据。
【立法例】
《物权法》第10条第2款:“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