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海岸带管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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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以“大海洋生态”理念为主导的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保护

目前,多数国家已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因地制宜地建立或逐步建立起本国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保护机制,取得较好效果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法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等。综观主导国内外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保护的理念,虽然这两个主要公约及各国立法对该问题设定了较为完善的方针指导路线,也逐步实施了较为符合各国发展状况的开发保护措施,但是从深层次上讲,出于经济和政治的考虑来进行开发保护,而不是从维护、养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进行区域性治理,已然从根本上束缚了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开发保护的步伐。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21世纪议程》,再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涉及海岸带综合管理中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时,其制定和颁行的主导理念就是将各国、各区域的海岸带按行政区划、社会功能、经济功能等标准进行规制,但多数国家及国际社会都忽视了一个问题:海洋资源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仅仅依靠国家间、区域间的海洋污染防治来进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而应该在“大海洋生态”这一理念下,对各国海岸带生态环境进行具体分析,注重其生态功能,从而根据不同海域形态制定不同的治理方式。诚如韩洋在文中所说,“要弥补这种海洋法的生态功能的缺失,就应通过海域制度的完善来达到对海洋生态保护区域的具体分配,从而在宏观条约的指导下根据各不同海域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区域性规范——由于海洋生物多样性是呈一种群落方式存在的,只有通过以生物多样性的群落为基础来划分海洋生态保护界线,方能有效地为各国对海洋生态与环境的合作、治理进行约束,海洋法才能正确地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海洋法生态功能的缺失方能得到有效的弥补。”[2]回到本书的论题上来,在解决如何合理有效推进“大海洋生态”这一理念之前,先要确定几个概念,即海岸带、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3]

1.海岸带[4]

关于海岸带,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接和过渡地带,即包括海岸及其毗连水域。其组成部分有河流、三角洲、海岸平原、湿地、海滩与沙丘、红树林及其他地理单元。而海岸带实际上是指海岸线向海陆两侧扩展一定距离的带状区域,兼有海陆两个生态特征。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美国定义和墨西哥定义。[5]具体而言:第一,美国将其定义为临海水域和邻近的岸边土地,受到对方的强烈影响并且靠近几个沿海州的海岸线,包括岛屿、潮水区、盐碱地和海滩。这个区域从海岸线延伸到足够控制岸边的陆地,这些土地的使用将对沿海水域产生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对这些地理区域的控制有可能会受到或者非常容易受到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影响。第二,墨西哥将其定义为陆地区域、海洋区域和所有墨西哥岛屿组合这三个区域的综合:(1)陆地区域。这个区域被沿海自治市和靠近沿海自治市的内陆自治市覆盖。(2)海洋区域。淹没在水下的区域往上到200米等深线处。(3)所有墨西哥岛屿的组合。[6]陆地和海洋的交界处,具体包括江河海的河口、河口湾、海湾、盐沼泽、高潮线与低潮线之间的岩石、防护岛屿以及实心的陆地形式。

海岸带之所以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定义,关键在于国内外对于海岸带向陆地和向海洋延伸的范围存在差异。从目前的研究来看,主要包括自然地理标准、经济地理标准、行政区域标准、任一距离标准、人为选择的地理单元五种标准。(见表1)

表1 海岸带的划分标准

(根据栾维新等:《海陆一体化建设研究》,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整理制作成表)

从上文所述来看,海岸带的定义由于种种因素的阻碍而很难形成统一的科学意义上的定义。但是在海岸带综合管理中,如果不确定海岸带的定义,在将来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颁行实施上就会产生权责不明、概念不清、职权交叉等诸多难题。所以,本书建议我国对海岸带的概念界定使用开放列举式的方法,因地制宜地针对具体沿海地区的需要来界定海岸带的定义。[7]也就是说,在不脱离自然范畴的基础上,以但书的形式鼓励地方立法或者实施细则来做适合本区域发展的、更为具体的定义;还可以在进行专项地方立法时将需要充分考虑的社会经济因素、人文美学因素等纳入其中,以有利于海岸带管理的良性发展。

2.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8]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五次会议上,与会各方对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原则达成共识——生态系统管理是对土地、水和生物资源进行综合管理的战略,目的是使用公平的方式来促进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生态系统管理的十二项原则是:第一,确定土地、水和其他生命资源的管理目标,并认识到这是一种社会的选择;第二,将管理层级下放到最低且适当的水平;第三,生态系统管理应考虑各种活动对其他生态系统存在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第四,考虑管理带来的潜在收益,通常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以便增强对生态系统的了解和管理;第五,为了保持生态系统的服务性,保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方法应该是一个优先级管理目标;第六,必须以自然生态系统的边界和功能进行管理;第七,应在适当的时空范围内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第八,实现生态系统过程的特点是时间的变化性和影响,因此应当制定长期的生态系统管理目标;第九,在管理过程中必须认识并体现变化的必然性;第十,生态系统方法应该寻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利用之间的适当平衡与统一;第十一,生态系统模式应考虑不同形式的有关信息,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有关知识,还包括当地居民的知识和习惯;第十二,生态系统模式要求所有相关的社会部门和科学部门积极和广泛参与。

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是生态系统管理在一定尺度上的体现。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中的因素包括:全社会确定的目标和管理目标;综合的、整体的科学手段;比资源管理标准更久远、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尺度;依赖合作的决策;一个更加灵活的、更易接受的机制。

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通过充分认识和了解海岸带生态系统组成、结构和功能以及生态关系和过程,从而确立明确的管理目标,并由政策、协议和实践活动保证其管理的实施,通过监测和研究不断完善,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海岸带生态系统实现社会经济自然的和谐发展。

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和传统的海岸带管理有以下不同:第一,在海岸带管理活动中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和体制等各方面因素;第二,对影响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各要素进行统一管理;第三,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的目标是维持海岸带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利用,而不是短期产量和经济效益;第四,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将人类作为海岸带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的生态承载力内,允许和鼓励人类活动。

3.海洋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形成的总和,包括数以百万计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种类,它们所拥有的基因以及它们与生存环境所组成的复杂的生态系统。作为描述地球上生命的变化及其形成的自然格局的术语,这种多样性常常被理解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广泛变化。[9]因此,《生物多样性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的生物体,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10]因为本书重点围绕海岸带这一特定区域所涉生物多样性进行阐述,所以在此粗浅地将海洋生物多样性定义范围仅局限于海岸带内。

目前,研究较多、意义重大的生物多样性层次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1)遗传多样性。遗传主要通过基因的传承和变异来完成。基因的多样性是生命进化和物种分化的基础。广义的遗传多样性泛指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物体携带的各种遗传信息的总和。从另一个角度讲,遗传多样性也可以说是生物遗传基因的多样性。狭义的遗传多样性将基因范围再次缩小,仅指生物种内基因变化,既包括种内显著不同的种群之间的基因遗传变异,也包括同一种群内的遗传变异。

(2)物种多样性。物种是生物分类的基本单位。通常是指地球上所见或所存在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生物种类的丰富程度。一般情况下,物种多样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群落物种多样性。它主要是从生态学角度,根据物种分布的均匀程度来定义物种多样性。第二,区域物种多样性。它通过确定特定区域内物种丰富程度来定义物种多样性。二者相比较而言,后者多用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的标准。区域物种多样性的测量有以下三个指标:第一,物种系数,即特定区域内拥有的特定类群的物种数目。第二,特有种比例,即在特定区域内某个类群特有种占该地区物种总数的比例。第三,物种密度,即单位面积内的特定类群的物种数目。

(3)生态系统多样性。生态系统是生物与周遭环境共同构成的自然综合体。目前已知、未知的所有物种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地球生态系统在组成、功能等方面的多样性和各种生态过程的多样性,即生物圈内栖息地、生物群落、生态学过程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内栖息地差异及生态学过程变化的多样性。

以上三方面也体现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次。总而言之,遗传多样性是其他二者的基础,是生物多样性的内在形式。物种多样性构成生物多样性的基本单元。生态系统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整体和外在表现形式。三者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在明确以上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本书所提出的“大海洋生态”理念是美国海洋生物学家R.Sherman和海洋地理学家L.Alexander于1984年提出的。它具体包括四大要素:第一,大海洋生态系应该是世界海洋内面积大于或等于20万平方千米的大海域;第二,大海洋生态系所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独特的海底地形、海洋学或生产力特征;第三,大海洋生态系区域中的生物种群具有适宜的繁殖、生长和摄食策略以及营养关系;第四,大海洋生态系区域受共同要素的作用。[11]

“大海洋生态”理念提出根据各海域本身的特点,通过科学调研的方法提出合理治理方式,从而划定各海洋区域,最终由与各海域相关的国家共同商讨确定解决途径和实际治理规划。该理念重点在于通过不同标准对海域进行划分,再根据区域生态整体性的主导思想进行各海域的治理和维护。它实际上跳出了传统海域管理分而治之的思维模式,通过前期的“分”,最终达到“合”的目的。它主要是希望沿海国通过对本国海域进行深入的科学调研,采集足够的数据从而形成海洋生物基因数据库,根据所辖海域生物的具体情况划定界线,利用立法、监测、数据公开、执法、赔偿、补偿等方式,在恢复和改善特定海域生态状况的基础上,形成一地区、一国乃至各国之间海域串联而成的“大海洋生态体系”。该理念落实到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即可理解为,划定海洋功能规划区,在维护、恢复和改善该海域生态状况的基础上,使本海域海洋生态多样性保持在一个较为理想和稳定的状态上,从而进一步与周边海洋功能规划区进行生态整合,形成更为庞大的生态链和生态系统,从而使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下去。这一理念实际上可以说是将传统海域管理理念从“分权主义”转向“合作治理”,更加符合中央关于实现海洋生态化策略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