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公共法哲学”是什么?[3]

所谓“公共法哲学”,即一种以“公共哲学”的思想立场看待法律问题的视角。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以公共法哲学为思想立场、以转型法哲学为理论模式的法哲学主张,也即是一种以中国的“现代转型”为基本问题意识和理论担当、旨在恢复现代法律秩序作为公共治理秩序之面目的法哲学主张。它认为,现代法律秩序作为一种公共治理秩序,应是依循康德特别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意义上的“理性之公共运用”(public use of reason)原则而获得“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秩序;同时,它主张法哲学研究者应当为这种“公共证成”的规范性依据提供认知前提和学理基础。

从总体上看,本书对“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的阐发,建立在如下四个核心理论主张基础之上:

第一,由于现代社会的社会政治秩序以法律秩序为基础,法哲学堪称中国现代转型的“第一哲学”——这意味着关于“中国现代性”的理论知识应以“法哲学”为核心呈现出来(至少法哲学应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鉴于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中国的现代转型)仍是“进行时”,我们更应关注“前司法”(pre-judicatory)甚或“前法律”(pre-legal)的立国,特别是立宪、立教、立法和立人等发展议程——这意味着“转型法哲学”必然导向综合运用法哲学、政治哲学、社会理论、法律社会学和法律文化等理论知识的“跨学科”视野;

第三,考虑到中国的现代转型历程对兼具现代性和“中国性”(Chineseness)的“另类现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y)道路之历史嵌含和前景承诺,同时顺应现代政治作为“公意政治”(遵循“同意”模式)的合法化逻辑,我们应当把公共参与和公共证成纳入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中——这意味着:我们应优先秉持一种程序主义的人民主权观,以回应中国现代转型事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第四,为了建设性地探讨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我们必须把“政治/法律价值”(政治/法治文明)与“政治/法律价值观”(政治/法治文化)区分开来,即要把属于普适性政治文明范畴的现代性之价值形态(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现代性价值)与特定政治文化关于现代性价值的观点(即关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现代性价值之规范性要求的观点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实践模式)区分开来——这意味着:我们须否弃各种形式的文化本质主义,并代之以在促进现代政治文明所承诺的政治理想(价值理想)与中国政治文化所依托的实践约束条件之间“反思性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基础上,围绕“中国的现代价值观”(特别是关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现代性价值之规范性要求的观点),推进介入性学理分析和实体性理论建构。[4]

为深入探究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本书主张把它置于晚清(乃至宋明)以来中国现代转型的历史视野中进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