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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一、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及其分工
三、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款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八十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百零八条 【军保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的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