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企业登记管理
新中国企业登记管理的直接渊源,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人民政府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保护和促进工商业的发展,就开展了企业登记工作。例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山林法令》中,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必须向乡、县政府登记,领取凭证。1931年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和《工商业登记细则》,《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规定:“凡投资者须先将资本的数目、公司章程或店铺的名称、经营的事项、经理的姓名详细具报,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取得经营证即可按照规定事业去经营,以后改营他业亦须向政府报告和登记。”
1949年解放战争进入最后阶段,各大中城市相继解放。但由于战争带来的创伤,城市中工厂瘫痪,店铺关门,员工失业,黑市猖獗,物价上涨,新生的革命政权面临严峻的形势。针对当时城市中异常困难的经济形势,中共中央及时作出“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是巩固人民政权的当务之急”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由各大中城市的军管会负责,运用企业登记管理制止企业的擅自开业、歇业、转产,并负责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开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大中城市开展的工商企业登记,对于恢复和稳定城市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制定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提供了依据。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中,1949年私营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3.3%;1950年私营商业批发额占全国商业批发额的76.1%,私营商业零售额占全国商业零售额的83.5%。国家要管理国民经济,首先需要对私营企业进行规范。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包括总则、核准及登记、企业对内外关系、附则共4章32条。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为克服盲目生产,强调产销关系,逐渐走向计划经济,政府得于必要时制定某些重要商品的产销计划,公私企业均应遵照执行。”这一时期的企业登记管理在推动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和公有制经济的确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3年,我国开始实行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并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3年至1954年先后决定对粮、油、棉三个行业实行统购统销,并对原经营粮、油、棉的私营企业,实行国家监督管理下的经销、代销。为做好这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央的指示,对参加经销、代销的私营商业企业进行了重新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并对已转业或歇业的私营商业企业分别进行了变更和歇业登记。
粮、油、棉三个行业实行经销、代销,是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过渡形式。国家经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等一系列过渡形式,逐步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从而使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各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基本上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构。据1956年底统计: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工业占54.54%,合作社工业占17.08%,公私合营工业占27.16%,个体手工业占1.18%,私营工业仅占0.04%。在全国商业批发额中,全民所有制商业占82.0%,供销合作社占15.2%,国家资本主义及合作商店(组)占2.7%,私营商业仅占0.1%。
同时,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所有公营、公私合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实行了按行业的归口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许多地区被削弱,有的划归商业部领导。
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原来以私营企业为主要登记对象的企业登记管理,理应转向以公有制企业为主要登记对象的企业登记管理。但在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和局限性,认为国民经济已经实行统一计划,所有企业的开业、歇业、转业,都是在政府各行业归口部门的管理下有计划进行,不需要再进行登记管理。在这种形势下,企业登记管理一度陷入停顿状态。
(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开展的全国性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工作
1958年的“大跃进”,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很大困难。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为配合国民经济调整,了解和掌握全国工商企业状况,国务院决定开展一次全国性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工作。
1962年12月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23次会议通过《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并于同年12月30日公布。该法规共13条,规定了工商企业的全面登记;明确了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了登记事项和登记审批程序;建立了企业登记的统计制度。
这次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工作,由于工作量大,不少地方是在1964年才完成的。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企业全面登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初步掌握了全国工商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各行各业、各种经济形式企业的户数、人员等,为更好地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制定第三个五年计划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二是通过核准发照,调整了商业网点;三是制止了盲目发展、重复建厂,取缔了非法经营,维护了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
这次企业全面登记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影响,对于当时自发开办的一些小型工商企业,未能从是否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方便人民生活的角度出发,认真加以区别,而是一律作为资本主义的“地下工厂”、“地下商店”予以取缔;二是由于忽视企业登记是一个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一些地方把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施行办法》作为一次突击性的任务,进行了全面登记。工作结束后,没能坚持日常的企业登记工作,没能建立起健全的企业登记制度,这也反映了当时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认识的局限性。
(三)“文化大革命”中企业登记管理的中断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极大的混乱和破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相继被撤并。
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企业登记管理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被视为是“关、卡、压”而遭到批判,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迫停顿,造成工商企业自行开业、变更、歇业,无须登记的无政府状态。
纵观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文化大革命”这一时期企业登记管理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企业登记管理是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有力工具,在改造私有经济和维护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从1949年至1956年,即新中国成立至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私营企业,企业登记管理在推动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和公有制经济的确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从1957年至1966年,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确立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企业都实行了按行业的归口统一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作用自然十分有限,其功能难以发挥。1962年为配合国民经济调整,国家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全面登记,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理论上、认识上的偏差,企业登记管理在这一时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