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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定义和诊断标准
一、背景
难治性癌痛(refractory cancer pain 或 intractable cancer pain)又称顽固性癌痛,目前占癌痛患者的10%~20%,难治性癌痛尚无公认和统一的定义。尽管文献报道描述不同,但均认为难治性癌痛是指对诸如“传统治疗”(conventional treatment)、“标准治疗”(standard treatment)、“普通治疗”(ordinary treatment)、“综合药物治疗”(comprehensive medical management),以及阿片类药物递增、轮替最大化(maximal opioids escalation and rotation)和世界卫生组织疼痛缓解三阶梯(three-step pain relief ladder)等治疗,无效(not responded)或治疗不佳(responds poorly)、无法缓解(cannot be alleviated)或镇痛不足(failure to achieve adequate analgesia),以及镇痛药物导致较之疼痛本身更为严重痛苦的症状。
以上定义绝大多数对治疗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对治疗的反应(疼痛缓解或副作用)缺乏量化,治疗时间也缺乏限定。Currow等人认为,难治性疼痛可定义为“经过充分的镇痛药物治疗或非药物方法的尝试依然持续的疼痛”,同时认为进行标准的定义还需具备熟练地运用,诸如应用艾德蒙疼痛分类等工具进行疼痛类型的分类、使用一致的诊断标准,以及给予经同行评议一致认可的基于循证医学证据的治疗剂量和治疗时间等。Afsharimani等人将难治性癌痛定义为“由肿瘤或肿瘤治疗导致的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且对标准的阿片类药物和联合镇痛方案无反应的疼痛”。尽管这样的定义对治疗的标准做了一定程度的统一,也有治疗时间的限制,但临床可操作性不强。
2016年《NCCN临床实践指南:成人癌痛》进一步确认了癌痛管理的“4A”目标,即优化的镇痛(optimize analgesia)、优化的日常活动(optimize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最小的不良反应(minimize adverse effects)和避免药物滥用(avoid aberrant drug taking)。指南同时指出,经过2~3个周期的剂量滴定(调整),疼痛未缓解甚至加剧,或疼痛缓解不足,尤其对于持续性疼痛者,均应重新评估和诊断、调整治疗计划、和(或)寻求多学科协助。此推荐释放出的信息体现了“迅速”的原则,也反映出患者可忍受疼痛的时间限度。有研究证实,如果持续性疼痛大于2个月,将导致神经系统感觉回路发生多元性变化,因此,将难治性癌痛得不到有效缓解的时间定义为2~3月,治疗会因此而更为困难。
二、难治性癌痛的定义
《难治性癌痛共识》将难治性癌痛定义为:由肿瘤本身或肿瘤治疗相关因素导致的中、重度疼痛,经过规范化药物治疗1~2周疼痛缓解仍不满意或出现不可耐受的药物不良反应。此定义体现了以下特点:
1.定义明确了难治性癌痛的病因、疼痛程度(中、重度疼痛)及相关副作用(不能耐受);
2.将“规范的药物治疗”定义为WHO三阶梯(全身给药)药物治疗。三阶梯药物治疗原则是通过规范化癌痛培训后的医生应达到的基线水平,包括熟练地掌握《NCCN临床实践指南:成人癌痛》有关癌痛的评估、镇痛药物剂量滴定、剂量调整、药物联合和药物替代等基本方法,从而保证药物治疗的规范。
3.定义中“治疗1~2周”,考虑到阿片类镇痛药物的剂量滴定、调整、轮替,以及辅助药物(抗惊厥药、抗抑郁药等)的起效、达到最低血浆有效镇痛浓度等均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药物的不同,可能需要在1~2周。但似乎与国际疼痛学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Pain,IASP)重度疼痛需作为急症来处理的原则相悖,是否合理,还有待于临床实践的检验。
4.定义未涉及严重心理障碍的癌症患者。尽管心理障碍,如严重的焦虑、抑郁可以加重疼痛,造成疼痛治疗的困难,但非专科医生很难鉴别,常常需要专科医生的协助与处理。因此对严重心理障碍者,可以在后续的治疗、评估中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难治性癌痛的诊断标准
难治性癌痛的诊断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标准:
1.中、重度持续性癌痛,数字化疼痛评分(numeric rating scales,NRS)≥4;伴或不伴爆发痛≥3次/天。
2.遵循《NCCN临床实践指南:成人癌痛》《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1年版)》等相关癌痛治疗指南,阿片类镇痛药单独和(或)联合辅助药物治疗1周仍为重度疼痛(NRS≥7),或治疗2周仍为中度疼痛(NRS≥4),或出现不可耐受的药物不良反应导致治疗不能持续。
《难治性癌痛共识》提出的难治性癌痛的定义和诊断标准为临床多学科协作共同攻克难治性癌痛提供了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明确难治性癌痛的诊疗流程,规范难治性癌痛的治疗,提高难治性癌痛的治疗效果具有深远的意义。《难治性癌痛共识》系国际上首部,难治性癌痛的定义和诊断标准也是首次提出,难免有不全不妥之处,通过临床实践,在以后的修订中有待逐步完善。
(刘红军 王琼 金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