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规则的约束基础来分析规则
学会把规则与非规则(事实、规律、物理强制等等)区分开来很重要,学会把不同类型的规则区分开来也非常重要。对规则有许多种分类方式,如《如何用规则做事》的作者写道:
规则可以根据它们所支配的活动的种类进行分类,比如数学的规则,足球的规则,或支配道路交通的规则;根据它们的来源进行分类,比如法定规则,法官制定的规则,母亲订立的规则,上帝颁立的规则,习俗规则等等;规则也可以根据规范的性质进行分类,如允许,要求,禁止,由制裁作为后盾的规则,定义和构成行为的规则,比如象棋中移动王后的规则,或制定有效遗嘱的规则,等等;规则也可以根据它们出现的形式进行分类,比如以官方批准的表述确定的形式,非正式地陈述的规则……或不明说的规则;规则也可以根据受其约束的人们的种类进行分类:比方说,官员的规则,普通人的规则,俱乐部成员或其他有限定团体的规则。
除了以上区分以外,或许还可以找出一些其他的区分方式,比方说事业单位的规则和企业单位的规则的区别,政府部门的规则与民间组织的规则的区别,等等。按照前面所说“哲学分析是对那些与人类成长有密切联系的重要概念的分析”的思路,我想把规则的“不同类型”理解为最基本的类型;这些类型之所以为“基本”,是因为一个人能否区分这些类型,涉及的是智力发育和能力成长阶段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知识多少问题。是否把事业单位的规则与企业单位的规则混淆起来、是否把教育局的规则与高校的规则混淆起来,常常只是一个知之多少、识之对错的问题。而能不能对我们在下面讨论的几种类型的规则作出区分,则可以说是一个智力水平高低、判断能力强弱的问题。
还是先来看几个例子:
1. “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2.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3.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4. “学术论著中凡引用他人观点都应详加注释。”
5. “(英语中)主语为第三人称单数时,谓语动词末尾要加s。”
6. “本馆善本书概不外借。”
7. “请适当处置废弃电池,勿任意丢弃。”
8. “不戴安全帽者不得进入工地。”
这里所列的规则形形色色,有基督教的“金律”(规则1),也有儒家的“银律”(规则2);有语法规则(规则5),也有学术规范(规则3);有管理章程(规则6),也有安全守则(规则8);有肯定句形式的(如规则1和规则4),也有否定句形式的(如规则2和规则3),等等。对规则进行分类的最重要依据是它们的约束基础即它们所具有的约束力的基础,因为规则的其他方面性质不如约束基础那样与人类行动有密切联系,不像约束基础那样能决定人类行动的基本类型。
根据规则的约束基础,我们大致可以把上面的规则分为三类。
第一类规则的基础是客观规律,如规则7(“请适当处置废弃电池,勿任意丢弃”)和规则8(“不戴安全帽者不得进入工地”)。
第二类规则的基础是人们之间的约定,这约定或者是有意制定的,如规则6(“本馆善本书概不外借”),或者是无意间形成的,如规则5[“(英语中)主语为第三人称单数时,谓语动词末尾要加s”]。
第三类规则的基础是人们的善恶观念、道德意识或康德派哲学家所说的“实践理性”——在有的规则中,这种基础是直截了当的,如规则1(“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和规则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有的规则中,这种基础是隐含着的,如规则3(“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和规则4(“学术论著中凡引用他人观点都应详加注释”)。
为方便起见,我们把以客观规律为基础的规则称作“技术规则”,把以人际约定作为基础的规则称作“游戏规则”,把以善恶观念或道德意识作为基础的规则称作“道德规则”。
当然,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哲学论著中,“规则”一词的最常见理解是“游戏规则”,这里的“游戏”的典型形式是围棋、足球、篮球这样的娱乐性或竞赛性的游戏,也包括像股票交易、民主选举、学术讨论这样的具有特定功能和形式的团体活动,以及像说话、许诺这样的日常生活基本活动。实际上,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要是由构成社会生活的各个部分的活动的广义的游戏规则所构成的。但是,因为典型的游戏规则的基础是约定,而规范人们行动的规则很多并不以约定作为主要的或根本的基础,所以,我们不主张把“规则”仅仅理解为“游戏规则”,而主张它也包括技术规则和道德规则。但因为典型的规则是游戏规则,而许多游戏规则和技术规则一样是不具有道德含义的,所以我们把“规则”与我们平时常用的一个类似概念即“规范”区别开来,因为“规范”比“规则”多了一些道德意味。
这些类型的规则的基础的区别,以及由这种区别而造成的规则本身的区别,可以从违反规则的后果的区别当中看出。
违反技术规则,行动者会遭到惩罚,这种惩罚一般是由客观规律决定了的,因为技术规则的基础是客观规律。任意丢弃废弃电池,一定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不戴安全帽进入工地,虽然就特定的人而言或者在特定的时候未必酿成事故,但不遵守这条规则的工地、人群的事故发生概率,一定高于其他工地或其他人群。因此,违反技术规则就是违反客观规律,而违反客观规律一定会、至少是有比较大的概率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违反游戏规则,行动者也会受到惩罚,但这种惩罚并不是由违反规则的行动作为一个客观事件而引起的另一个客观事件。构成对违反规则者的惩罚的,是参加活动的其他人、这个活动的组织者所施加的惩罚。正因为如此,违反游戏规则者的隐瞒经常是能成功的:擅自把善本书拿出图书馆的人只要没有被发现,就没有什么惩罚随之而来。同样,即使违反规则的行动被发现之后,违规者还是有可能要求活动的同伴和组织者加以原谅和赦免的。
违反道德规则的情况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违反了道德规则,虽然通常并不导致一个原则上必然随这种违规行动而来的不合目的的客观的因果事件,但也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隐瞒和他人的宽恕而避免惩罚的。一条道德规则,或一条被当事人当作道德规则来对待的规则,赋予行动者以一种相应的道德义务感或责任感。这种道德责任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这个规则得到遵守的话,行动者自己会对自己的行动感到心安、理得,行动者所属的团体的其他成员及其代表会对他表示赞许、褒奖。另一方面,行动者如果违反了道德规则的话,他自己会因为违反道德规则而感到内疚和羞耻,他所属的团体其他成员及其代表会表示谴责甚至处分。这里最重要的是行动者的自我谴责而不是社会谴责,因为社会谴责如果不经过个人的自我谴责而起作用的话,就只是外在的惩罚,与违反游戏规则的情况没有什么区别。正因为违反道德规则会导致这种自我谴责,所以我们说,违反道德规则虽然通常不会引起一个惩罚性的客观事件,也不一定引起一个惩罚性的人为事件,但只要一个人确实把一条规则当作道德规则来对待而不仅仅是当作技术规则甚至游戏规则来对待,并且意识到自己违反了这条规则,他一定会为此而感到内疚和羞耻。对于真正有道德的人来说,这种内疚和羞耻是比任何外在的客观惩罚(如在技术规则那里)和人为惩罚(如在游戏规则那里)更持久更严厉的惩罚。比方说卢梭,他早年在一位贵族家当私人秘书时曾偷过主人家的一件小东西,虽然当时他成功地把这事赖在一位无辜女仆身上,但卢梭晚年提起此事时,说这件事一直压在他心头四十年,“我因此而感到的痛苦不但没有减轻,反而随着我的年龄的增长而加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