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暴力的最大限度的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可能很容易认为,会有一种巧妙的方法,不必造成太多的伤亡就能解除对手的武装或者战胜对手,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不管这种想法是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因为在像战争这样危险的事情中,由仁慈而产生的这些错误恰恰是最糟糕的。由于物质暴力在其全部范围内的使用不以任何方式排斥智慧一同发挥作用,因此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手不这样做时,想必就会取得优势。这样一来,他就给对手定下法则,于是双方就趋向极端[1],这种趋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2]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任何力量的限制。
人们必须这样来看问题。出于厌恶这一残暴的要素[3]而忽视其本性是无益的,甚至是错误的。
如果说文明民族的战争与野蛮民族的战争相比,其残酷性和破坏性要小得多,那么其原因在于社会状况不同,既包括交战国内部的,也包括交战国之间的。战争产生于这种社会状况及其各种因素,受到这种社会状况的限制、约束和弱化,但是这些东西并不属于战争本身,对战争来说只是已经存在的东西,因此人们从来就不能将一种缓和的因素硬搬入战争哲理本身,否则就是不合情理的。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4]本来是由敌对感受和敌对意图这两种不同的要素组成的。我们之所以选择两个要素中的后者作为我们战争定义的标志,是由于它具有普遍性。甚至最野蛮的、近乎出于本能的仇恨感,如果没有敌对意图,也是不可想象的。相反,很多敌对意图根本未伴随着敌对感受,或者至少没有伴随着强烈的敌对感受。在野蛮民族中,归因于情感的意图是主要的;而在文明民族中,归因于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不过出现这种区别的原因不在于野蛮和文明自身的本质,而在于其所处的情况和制度等:因此不是在每个情况下都必然有这种区别,而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这种区别。一句话,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间也会爆发激烈的冲突。
由此可见,如果人们把文明民族的战争理解为政府之间纯粹的理智行为,认为战争越来越摆脱一切激情,以至于最后不再真的需要众多军事人员参加,而只是需要双方的兵力对比,对行动进行代数演算就可以了,那将是极为荒谬的。
理论已经开始向这个荒谬的方向发展,但最近几次战争的出现又把它纠正了过来[5]。如果说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那么它必然也属于情感的范畴。即使战争不是由情感引起的,但它毕竟还是与情感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关系的多少不取决于文明程度,而是取决于敌对利益重要性的大小和持续时间的长短。
如果我们发现,文明民族不杀俘虏、未摧毁城市和乡村,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运用了智慧,学会了比这种粗暴发泄的本能更有效的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丝毫没有妨碍或改变战争概念中的消灭对手的倾向。
我们再重复一下我们的观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界限的,于是每一方都给另一方制定法则,就会产生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讲,这种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
(第一种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