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损害担责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损害,损害者应当为其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所谓损害,是指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而非有了损害结果才承担责任。
确定损害担责原则,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相当严峻,而管理不善是主要原因之一。这项原则,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其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感,促使其增强环境管理的自觉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确定损害担责原则,有利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实行这项原则,有利于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感,促使其把治理污染和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正确对待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自觉执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举的方针,为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实行该原则,有利于拓宽资金渠道,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破坏积累资金,从而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一、损害担责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环境被认为是无主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组织和个人,只要对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没有造成直接的侵害就是合法的,不必承担任何环境责任。同时,各国政府一般都将环境保护视为公益事业而实行财政援助政策。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对环境保护的投资越来越多,这等于是将本应由污染者承担的经济责任转嫁于全体纳税人,这一方面使政府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形成一种越治理污染越严重、治不胜治的恶性循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在物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在公共资源理论的影响下,由24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于1972年首次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或称“污染者赔偿原则”。由于该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防治环境污染,所以很快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原则十三中规定:“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原则十六中规定:“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这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国际认可,受其影响,各国纷纷将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认。
环境责任原则是环境保护决策部门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责任规定。该原则最初规定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表述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虽然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污染防治法没有直接对该原则进行规定,但有不少规定还是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的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此,环境责任原则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发展到完善的过程,使得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环境的污染,也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二、损害担责原则的贯彻
(一)加强立法,健全环境责任制度的内容
通过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有效落实环境责任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通过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以强化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例如,推广清洁生产制度,广泛运用环境经济评估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为降低风险提供备选政策方案的科学研究。再如,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通过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环境监督管理机制来促进企业自觉加强污染控制和应对环境风险。
(二)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损害者治理环境污染和修复生态破坏
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是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征收排污费;征收资源费和资源税;征收生态补偿费。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使损害者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防治环境污染和修复生态破坏的责任,提高其治理环境污染和修复生态破坏的能力。
(三)实施环境和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