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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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度陈仓的股权转让
2008年3月冼慰国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易长河, 易长河其人长袖善舞, 认识的人比较多, 而冼慰国有大笔闲置资金, 两人一拍即合, 决定成立一个贸易公司。
在股权分配方面, 双方决定各持股50%, 但由于冼慰国还有其他生意要兼顾, 所以其将其中10%的股权交由自己的手下刘江由代持。
2008年10月赢海市海升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升公司) 成立, 登记部门显示股东分别为冼慰国 (占股40%), 易长河 (占股50%), 刘江由 (占股10%)。
接下来几年, 海升公司发展还不错, 然而, 易长河和冼慰国却矛盾重重,易长河一直觉得自己付出比较多, 理应得到更多, 但冼慰国却觉得没有他的资金, 海升公司也不可能发展壮大这么快。
随着矛盾的不可调和, 易长河暗中打算将自己的股权转移到侄子的名下,自己再另起炉灶, 这样子他可以两手抓, 两手都不放松。
2013年3月4日, 易长河向冼慰国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 , 该通知书载明: 本人自愿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1%股权, 你是否同意购买或者同意向他人转让, 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本人, 商定转让事宜, 逾期将视为同意向他人转让。
2013年3月20日, 冼慰国表示愿意购买1%的股权, 但认为1%股权作价20万元, 价格太高, 双方在价格上协商不一致。
2013年3月31日, 易长河与易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 , 以20万元价格出让1%的股权。 2013年6月10日, 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
2013年10月5日, 易长河与易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 , 以49万元出让给易容49%的股权。 2013年12月2日, 第二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
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 万元/1%股份, 远远低于第一次股权转让的20万/1%股份。
冼慰国此时才反应过来自己被欺骗了, 其打算以易长河与易容侵犯其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 请求法院确认易长河与易容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无效。
股东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事件中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作为发起人股东, 为维护公司的稳定, 可在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规定。
原股东发现股权出让方侵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公司股东确有需要转让股权的情况下, 也务必要尊重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须向原股东发出转让通知书, 转让通知在内容上需具体、明确、全面, 应包含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形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税费承担等内容; 此外,同等条件须已确定, 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交易条件, 也须与受让方签署完善的股权转让合同。
建议:
1. 制定一份体现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反映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性需要的公司章程。
2. 起草一份完善的《股权转让通知书》 。
3. 起草一份完善的《股权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