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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转让股权须老婆“准许”吗
关海与林琦是大学同班同学, 2010年7月两人一毕业就领了结婚证。婚后林琦就当上了全职太太。
2014年关海从原单位辞职。同年6月3日, 关海与父亲关建军共同出资成立了赢海市悦享日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悦享公司) , 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关海持股出资40万元、持股40%; 关建军出资60万元、持股60%。悦享公司在父子二人的努力下, 经营得有声有色。
随着悦享公司的壮大, 关海也越来越忙, 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少, 对家庭的事情包括对林琦和孩子的关心也渐渐减少。林琦数次跟关海沟通, 希望双方都作出改变, 但关海都认为林琦是小题大做。
2016年年初, 林琦提出离婚。关海表示同意离婚, 然而他认为林琦婚后一直未工作, 必须要净身出户, 双方谈不拢。 2016年6月16日, 林琦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决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悦享公司的股权。然而由于关海并不同意离婚, 所以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判决驳回了林琦的诉请。
2016年9月1日, 关海与关建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关海将所持悦享公司40%股权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关建军。
2017年7月12日, 林琦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决其与关海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悦享公司的股权。关海答辩称, 该股权已经转让, 股权转让款也已用于日常生活。
2017年12月19日, 法院判决林琦与关海离婚, 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 法院认为悦享公司的股权存在争议, 不宜分割, 建议另行起诉。
林琦认为关海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遂于2018年3月9日, 林琦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之诉, 要求法院认定关海与关建军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本风险事件中, 关海持有的悦享公司40%的股权系关海与林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根据相关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016年9月1日, 关海将悦享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关建军时, 其与林琦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关海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 应当取得共同共有人林琦的同意。
又因关建军系关海的父亲, 且系悦享公司的股东, 故关建军对于关海所持有悦享公司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知道的。
现林琦是在起诉离婚的诉讼中才得知关海已经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关建军, 这显然表示关海、关建军并未事先就股权转让一事征得共同共有人林琦的同意。
林琦提起股权转让诉讼之诉, 请求法院判决该股权转让无效, 这意味着股权转让一事事后亦未获得林琦的追认。
故关海擅自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 这已侵害了共同共有人林琦的合法权益, 且关建军的行为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故关建军与关海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