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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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 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 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广泛进行宣传。

行政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107)

29 交通信号灯分为: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30 交通标志分为: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 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31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 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32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 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36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7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 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 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41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42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 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 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