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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 型建筑等, 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行政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7日)
第33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