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义务的理念
纳税义务第一需要法定,第二需要诚信。纳税义务确定的依据是税收法规,而纳税义务的履行则需要诚信。纳税义务既已确认,就要及时、足额、全面地履行,不能打折扣、讲代价。那种推迟纳税义务,打所谓的“擦边球”,变相占用国家税款,或者不忠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应该及时纠正。
经常有纳税人没有补税却补交滞纳金的情况,就是因为其不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1.纳税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2009年1号),明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这里,我们要提醒的是,税法列举的义务必须履行,未列举的义务不是税收法定的。不是税收法定的义务,从税务证据关系上讲是可以做的,但不是必需的。如税收指标完不成,预缴税款就不是法定义务了。
2.义务履行时限
(1)分税种的纳税义务: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如实申报税款,缴纳税款。无应纳税额的,需要“0”申报。不能及时缴纳税款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2)纳税信息申报义务:会计报表、备案信息、税务变更登记信息、企业重大业务信息、聘请专业服务机构的专项服务信息等,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申报。
(3)纳税申报更正:如果纳税申报错误,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行更正申报,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果涉及多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法律责任
(1)纳税义务履行不全面、不完整,会受到征管法的行政处罚。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 000~10 000元罚款。
(2)故意推迟纳税义务的处罚。个别纳税人因资金原因,推迟申报缴纳纳税,是错误的,不要以为税款总额没有错就完事大吉,其实可能已经违法了。
比如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申报和缴纳的期限在次月(季)的15日内。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申报不缴的加收滞纳金。但如果不申报造成未缴纳税款或者少缴纳税款,其实已经造成月(季)的当期少缴税款了,这是什么行为?至少是虚假申报。
法律要求次月(季)15内日申报,这是法律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当期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了,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就要处0.5~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