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454-2012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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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生产辅助及生活附属建筑职业卫生防护设计

5.3.1 防尘:

1 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局部扬尘点,应采用机械通风除尘或喷雾除尘。

2 在输煤除尘系统中,宜选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及电除尘器。

3 除尘器的排风口应接到室外。

5.3.2 防毒:

1 发电厂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等有关规定。

2 产生有毒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生有毒物质的化学房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2)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5.3.3 防高温与防寒:

1 免维护蓄电池室夏季室内温度不超过30℃。当夏季通风不能满足对室内温度的要求时,宜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空气调节装置,并应避免空调送风口直吹蓄电池。

2 干式变压器的通风,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设计。当干式变压器布置在主厂房或控制楼内时,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35℃设计。

3 设置修配厂的火电厂,其修配厂的铸工间、锻工间和热处理车间,宜设置自然通风系统,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局部排风装置。焊工间可在固定工作台处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4 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不易积尘的散热器。采暖热媒采用蒸汽时,严寒地区不应超过160℃。

5 在严寒地区,应按所在地区考虑机械排风或除尘系统排风所带走热量的补偿措施。

6 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应设置机械排风等防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