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生产工艺系统职业卫生防护设计
6.1 运煤系统
6.1.1 一般原则:
1 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的要求,对粉尘、噪声、振动、高温和寒冷等有害因素进行防护设计。
2 工艺设计中宜减少煤流转运点和降低煤流转运点的落差,转运站落差大于4m时,落煤斗出口宜加设缓冲锁气器、缓冲滚筒或缓冲煤斗。
3 对于表面水分偏低、容易产尘的煤应进行加湿,防止扬尘的产生。
4 所有落煤管之间,落煤管与漏(煤)斗之间及其与设备之间的法兰、接口处,以及在管(斗)壁上开设的检查门(孔)处,均应密封。
5 所有往煤仓落煤的孔洞,以及落煤管穿过楼层的孔洞,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6.1.2 卸煤设施:
1 火电厂采用翻车机、螺旋卸车机或链斗卸车机卸煤时,应设有喷雾抑尘装置。
2 卸煤沟的地下部分、运煤隧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并采取防潮设施。
3 在设计缝式煤槽容积时,应留有不小于距拨煤平台800mm~1000mm余量作为封底煤,控制撒落煤和煤尘飞逸。
4 缝式煤槽的排料口处,应设置煤沟挡板。叶轮给煤机的本体上,应设有移动式除尘设备或抑尘装置。
5 采用抓斗式或连续式卸船机卸煤时,应设有喷雾抑尘装置。
6.1.3 贮煤场及其设备设施:
1 贮煤场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表面的喷洒设施。
2 采用悬臂或门式斗轮堆取料机,应设置有喷雾抑尘装置。
3 采用装卸桥煤场时,在装卸桥受煤斗上、下部给煤机向地面带式输送机给料处,宜采取抑尘措施。
4 采用圆形煤场时,储煤场的堆料机无变幅机构在高位堆料时,在卸料处应设有伸缩落煤管及抑尘措施。
6.1.4 带式输送机:
1 带式输送机卸料滚筒处,应装设胶带承载面清扫器。在尾部滚筒改向前和垂直拉紧装置第一个改向滚筒前(靠头部滚筒一段)的胶带非承载面应装设空段清扫器。
2 落煤管下的导煤槽长度,除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相适应外,还应满足除尘设备布置的要求。
6.1.5 其他设施:
1 碎煤机宜选择有调节风量装置或鼓风量较小的机型。
2 大、中型碎煤机应采用减振装置。
3 采用犁式卸料器配煤时,其卸料漏斗应装设锁气挡板抑制煤尘。采用其他设备卸煤时,应有封闭落煤斗口的措施。
4 运煤系统的地面应设有清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