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80-2016 煤矿采空区建(构)筑物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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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设 计

7.2.1 采用剥挖回填法处理的采空区范围,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计算确定。

7.2.2 在周围环境允许条件下,剥挖回填法可采用爆破采空顶板并配合高能量强夯法施工,爆破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7.2.3 基坑剥挖应根据采空区地基处理范围、地下水赋存状态以及煤层的自燃情况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区段赋存煤柱有自燃可能或自燃时,应首先进行防、灭火设计;

2 估算残留煤柱的资源量,对剥挖揭露的煤柱应按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3 当处理范围内存在地下水时应进行基坑帷幕设计和排水设计。

7.2.4 剥挖基坑应按深基坑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周边应布置防火墙,防火墙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采空区煤层高度;

2 防火墙可采用素土作为材料,并应碾压夯实,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6;

3 清除煤柱后,在基坑底部应设置素土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m且应与防火墙形成一体。当底层有地下水分布时,首层应以碎块石材料回填,以人工插挤碎块石并用砂砾石充填缝隙。

7.2.5 基坑回填材料及分层压实系数应根据建筑物荷载及变形要求确定,对于需二次施工的场地,应根据二次施工要求选择回填材料。

7.2.6 回填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就近取材,宜优先选择利用剥挖产生的土石材料,常用的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块石最大粒径宜小于250mm,且不均匀系数应大于5。

2 黏性土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5%,不得含有冻土或膨胀土。当含有碎石时,其粒径不宜大于50mm。

3 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土料宜用粉质黏土,不宜使用块状黏土和塑性指数小于7的粉土,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5mm;石灰宜用新鲜的消石灰,拌和后应过筛,其颗粒不得大于5mm。

7.2.7 回填材料应分层压实,压实标准应按表7.2.7的规定确定。

表7.2.7 回填材料的压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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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压实系数λC为土的控制干密度ρd与最大干密度ρdmax的比值;
2 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击实试验设备宜结合施工设备确定;
3 碎石或砂石的最大干密度可取2.1g/cm3

7.2.8 处理后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可按表7.2.8的规定确定。

表7.2.8 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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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回填材料宜分层布置,可按细—粗韵律搭配设置,各层厚度宜为0.50m~0.80m。基底直接持力层宜设置灰土或黏性土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