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供氧设施和风机房
3.13.1 供氧设备的供氧量和风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水水质影响系数应取0.3~0.5,其中当表面活性剂较多或废水中影响充氧物质较多时应取低值;溶解氧饱和系数宜取0.8~0.9;
2 当废水水温较高时应计入修正温度系数;
3 空气中含氧量和比重应根据当地海拔高度修正;
4 空气扩散曝气时应根据产品性能中氧利用系数取均值或低值;
5 空气输送管道干支管管道流速宜10m/s~15m/s,竖管、小支管管道流速宜4m/s~5m/s;
6 废水中还原性物质较多且曝气时间较长时,应增加供氧量;
7 供氧设备风压应根据风机特性、风压损失、空气扩散装置的阻力及曝气水深等因素计算确定;
8 采用离心风机时,所需风压应包括室外气温与风机工况参数使用标准温度之间差值引起的风压损失,离心风机工作点不得接近风机的喘振区,并宜设置风量调节装置;
9 选用风机时的额定风量不得小于经修正后供氧量的95%。
3.13.2 空气扩散装置宜选用氧利用系数高、混合效果好、质量可靠、阻力损失小以及易于安装维修的产品。
3.13.3 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应设置备台,当工作风机四台或以上时,应设置两台备用风机,并应按最大风机设置备台;风机进出口应设置消声器;
2 每台风机应采取防止水流倒灌的安全保护措施;
3 风机与输气管连接处,宜设置柔性连接管,气管最低处宜设置泄放口,并应采取消声措施;
4 应根据风机性能和扩散器的要求,设置空气除尘装置;
5 当风机出口温度大于60℃时,输气管宜采用钢管,并应采取温度补偿措施;
6 风机房起重设备应按风机最大部件或电动机重量确定;
7 中小型风机之间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6m,大型风机不应小于1.5m;
8 风机及管道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9 风机房应采取风机隔振及消声、风机房吸声及隔声等控制措施。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10 风机房内应设置通风排风措施,应在风机房附近设置配电室(箱);
11 风机房内应留设通道,其宽度应满足维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