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废水处理厂(站)的选址和总体布置
3.21.1 废水处理厂(站)的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布置的要求。
3.21.2 废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在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1.3 废水处理厂(站)分期建设时,废水处理厂(站)应按远期规模进行总体规划,确定占地面积。
3.21.4 废水处理厂(站)总体布置应根据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处理流程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21.5 生产辅助用房和生活管理用房应满足处理工艺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3.21.6 废水处理厂(站)应根据处理流程要求,分为废水预处理区、废水主处理区、废水深度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办公区、辅助区,实现人流和物流的分置,并应保持间距,平面布置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类管线连接和维修管理方便的要求。
3.21.7 废水处理单元的竖向设计应利用原有地形,并宜符合土方平衡和降低能耗的要求,在缺少土地资源情况下,宜充分利用高度空间,废水处理系统可在高度方向多层布置。
3.21.8 废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堆放材料、药剂、废渣、停车等场地。
3.21.9 废水处理厂(站)的各种管线应统筹安排,避免相互干扰,并应连接简捷流畅,同时应便于清通和维修。
3.21.10 各处理单元应合理设置超越管线和维修放空管线,排至调节地。
3.21.11 洁净水供水管与处理装置连接时,具体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21.12 废水处理厂(站)供电等级应与主要生产车间相同,独立设置的废水处理厂(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3.21.13 废水处理厂(站)除设置计量装置外,应设置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以及环保部门要求设置在线监测仪。
3.21.14 废水处理厂(站)附属建筑物面积,应根据废水处理厂(站)规模、处理工艺、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21.15 废水处理厂(站)的风机房及其他高噪声场所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3.21.16 废水处理厂(站)厌氧生物处理区域、污泥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应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有特殊要求区域应设置曝气池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收集后各种废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