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煤矿采空区类型可根据开采规模、形式、时间、采深及煤层倾角等进行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开采规模和采空区面积划分为大面积采空区及小窑采空区。
2 可根据煤层开采形式划分为长壁式开采、短壁式开采、条带式开采、房柱式开采等采空区。
3 可根据开采时间和采空区地表变形阶段分为老采空区、新采空区和未来(准)采区。
4 可根据采深及采深采厚比分为浅层采空区、中深层采空区和深层采空区。
5 可根据煤层倾角分为水平(缓倾斜)采空区、倾斜采空区和急倾斜采空区。
3.0.2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分布有不利于场地稳定和工程安全的采空区时,应进行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
3.0.3 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已建场地或拟建工程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发生新采或复采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当采空区场地稳定,且采空区对拟建工程及工程建设对采空区稳定性影响小时,可合并勘察阶段。
3.0.4 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查明采空区特征的基础上,分析评价煤矿采空区场地的稳定性,并应综合评价煤矿采空区场地的工程建设适宜性及拟建建(构)筑物的地基稳定性,同时应提出煤矿采空区治理措施建议。
3.0.5 煤矿采空区勘察应充分搜集区域及场地地质资料、矿产及其采掘资料、邻近场地工程勘察资料等,且应对搜集到的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分析和验证。
3.0.6 煤矿采空区勘察应以勘察任务委托书和勘察技术要求为依据,并应根据勘察阶段、采空区类型、工程重要性等级、工程结构型式及布置、勘察手段的适用条件等,选择适宜的勘察方法与手段,同时应合理布置工作量。
3.0.7 煤矿采空区勘察报告应由文字说明和图件资料组成,并应附有必要的影像资料。
3.0.8 勘探工作布设时应避免对工程自然环境、地下管线、地下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勘探完工后应及时、妥善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