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
一 法治教育学的基础内核
(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是法治教育学建立和发展的根本条件。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指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范畴、立场、观点和方法。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指路明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不断证明其正确性和巨大的指导意义。法治教育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运用,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才能保证理论研究的正确和实践指导的成功。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治教育的指导:
1.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为指导。“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4]坚持唯物论就是指在法治教育中,要反对主观主义,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法治教育理论和开展法治教育活动,要了解中国的法治教育现状,把法治教育建立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不能照搬西方民主法治的思想来教育人们。坚持唯物论,还意味着在法治教育中,不能唯书、唯上,要唯实,更不能用长官意志来决定法治教育的开始、进程和判断、评价教育的实效。
2.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指导。法治教育从本质上讲是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因此,法治教育理论研究最后必须回到实践环节中去。要用理论指导实践,而不是把研究理论当成最终的目的。“不能用本本去框实践,而只能用实践去发展本本。”[5]我们制订的法治教育、教学计划是否能达到预期目的、是否正确,要放在实践中检验。可见,相对于法治教育理论研究来讲,法治教育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所以,在法治教育中,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反对各种名目的教条主义、形式主义。
3.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为指导。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既唯物又辩证,是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在法治教育中,要注重联系,要研究法治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以及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在法治教育内部要研究诸要素之间的联系。只有从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来观察、分析、研究法治教育才能保证法治教育学科的科学性。“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6]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孤立地研究法治教育的各种现象,自以为掌握了法治教育的本质,其实,最易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4.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革命的能动反映论,实现了认识论的革命,第一次彻底地解决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在法治教育学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就是要把法治教育实践作为研究的基础,作为法治教育理论、知识的来源,当法治实践和法治教育实践进程发展了,法治教育要不断根据新的需要研究新的课题。同时,在法治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中,要发挥主体的积极性,提高主体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才能发现法治教育的本质和规律。正如列宁指出:“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认识深化的无限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7],不要被各种法治教育的表面现象迷惑,要通过努力,不怕辛苦,不怕反复,要透过法治社会、法治活动、法治教育的种种现象,发现法治教育的本质。
5.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指导。研究认识与对象是否相符合、一致,研究这种一致、相符有什么用,能否满足人的需要,能满足人的什么需要,这是价值问题。知识是真理问题,马克思主义既是真理,也具有价值,是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在法治教育中,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指导,就是指坚持法治教育的意识形态性,站稳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立场,用法治教育的理论研究、学科建设、教育活动为人民服务。
6.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为指导。要求在法治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中,研究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只有理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教育,尤其是对社会存在的了解,有助于理解法治现状和法治教育现状。可以说,不了解社会存在,就谈不上法治教育的真正研究和有效实践,因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8]。还有,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由社会存在决定,同时,受其他社会意识的相互影响。马克思主义的这些观点,能避免研究法治教育时陷入唯心主义历史观的泥潭。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实践观、辩证法、认识论、价值观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法治教育研究时应注意联系。此外,不仅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法治教育研究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另外两个组成部分,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也是法治教育研究的理论基础,对法治教育研究起指导作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理论成果。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内容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有机整体,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不断取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不仅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而且为法治教育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要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解决法治教育学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就是说: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二要密切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以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三要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运用与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相结合,推动法治教育学的发展。
可见,应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整体理解马克思主义,以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体系指导法治教育学。要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就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规定,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规定,才能真正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法治教育学。因此,一要把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特征。二要坚信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崇高的社会理想。三要为人民谋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宗旨。四要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
二 法治教育学的知识借鉴
(一)教育学知识借鉴
教育学是研究怎样培养人的规律的科学。教育学通过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的本质,为培养人服务的学问。教育学的一般原理与教育的分支学科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广义的教育指一切教育,狭义的教育指学校教育。教育学的一般原理对教育分支学科有指导作用,教育分支学科要遵循教育学的普遍规律,同样,教育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是教育学的发展、深化。法治教育学也是研究培养人的科学,只不过,它主要是研究培养人的法治素养的规律,因此,法治教育学要充分借鉴教育学的知识,这是个博采众家之长的综合过程。
一要借鉴教育关系的知识。教育广泛研究教育现象之间、教育现象内部各个因素之间关系,包括教育与政治、生产、经济、文化、人口之间存在的关系;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学校教育的各个学科之间的关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德、智、体、美之间的关系;学习动机、学习态度、学习方法与学习实效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要借鉴形式主义教育的知识。形式教育论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发展学生的各种感官能力。一些形式课程如数学、逻辑、语言、古典人文课程最有价值,教学方法要遵循学生心理官能发展内在秩序的规律。因此,法治教育要通过教育增强教育者的官能,可以开设一些逻辑课程、语言课程,要通过加大人文学科教育教学的力度来培养法治思维,养成法治习惯,提高法治能力。
三要借鉴实质主义教育的知识。在实质教育看来,教育是为了向对象传授生活知识,所以,最有价值的学科和课程一定是与人的世俗生活密切联系的,应采取与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教育教学应该是有效的、也是愉快的。可见,法治教育应与教育对象的生活密切联系,才是有效的法治教育;同时,要考虑法治教育对象的生理特征,要遵循法律素养形成的规律。
四要借鉴自然主义教育的知识。自然主义教育反对中世纪宗教教育或封建教育对教育对象个性的压抑,主张教育要遵循人的自然本性;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身心和谐发展的人;教育应能够使人愉快地生活和学习,教育也是一种生活,要突出人在教育生活中的价值;因此,应根据人的年龄阶段和身心特征进行教育;教育原则和方法要多向自然学习、模仿,尤其要反对体罚。这些思想值得法治教育借鉴,比如,法治教育不能过多地强调法律的惩罚功能,要重视法律的褒扬和激励功能。法治教育要鼓舞人,而不是压抑人,要与人的生活联系,要遵循人的身心规律,用自然的方法进行法治教育。
五要借鉴国家主义教育知识。国家主义教育认为,教育权归属于国家,国家应承担教育责任,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国民。值得法治教育借鉴的是国家对法治教育承担责任,法治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公民。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我国无论是教育还是法治教育,受国家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太深。今后应该考虑的是,法治教育如何与受教育者的生活联系,为人们创造美好生活服务;如何遵循教育对象的身心规律;如何愉快地、自然地开展法治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六要借鉴科学教育思想的知识。科学教育包括科学的教育化与教育的科学化,科学的教育化与教育的科学化两者之间相互联系,但含义不同。法治教育是一门科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人们对法治教育研究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意识到这一点。因此,一方面,对法治教育规律、内在联系的把握,需要教育,也离不开教育,这就是科学的教育化;另一方面,法治教育也要尊重规律,不能凭主观意志来决定一切,这就是教育的科学化。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推动法治教育的发展。
(二)法学知识借鉴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法学是以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为研究内容的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法治教育是以依法治国的法律制度、权力监督、权力制约为内容的教育,因此法治教育应广泛地借鉴法学知识。从法治教育的发展而言,法学知识的借鉴是法治教育知识借鉴的主体,为法治教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是借鉴法律本质的知识。法律从阶级社会产生以来,一直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一点,在任何阶级社会是不会改变的,因此,在法治教育中,要借鉴法学中关于法律本质论述的知识,帮助受教育者认清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区别,从而更深入地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特点,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服务。就现实性而言,就是要认同社会主义制度,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教育的归宿点。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范的公共职能越来越强,尤其是不少自然科学规范、科学真理,不断上升为法律规范,但是,法律的阶级性依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依然有意识形态性,对此,在法治教育中应充分地体现出来。
二是借鉴法律至上的知识。法律是至上的、崇高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9]可以看出,在法治教育中,不仅要传授法律至上的知识,而且要培养法律至上的信仰。也就是说,法律与宗教有相同的地方,是有情感的,这种情感非常浓烈,达到了无坚不摧的程度。可是,目前一部分人对法律半信半疑,甚至不信任法律,宁可信钱、信关系、信权力,也不相信法律,法律成为所有的选择被否定后的无奈选择,这说明在法治教育中借鉴法律至上知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三是借鉴法律的权利本位知识。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是为人的利益服务的。保护和张扬人的个性,为人的精神利益和物资财产利益提供坚实的保护,这是法律的本质特征之一。可是,在法治教育中,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受苏联法学思想的影响,只讲法律的阶级性、工具性,严重忽视法律的人性,义务本位的思想在法治教育中占据统治地位。其实,法律天生就是为人的权利而来,法律保护人的财产权利、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权利、就是利益。天赋人权的“天”,从本原上讲就是法律,因此,在社会主义的法治教育中,要注意培养人的权力意识、利益意识,因为这不仅关乎于个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关乎于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
四是借鉴法律的规则知识。法律规则是一种标准、准绳、尺度,因此符合法律就受到保护、违背法律就受到惩罚。作为法治教育,其首要目标就是培养人的规则意识、守则意识,训练人讲规矩、知方圆的行为。在我国,对规则意识的培养要从小做起,从各行各业做起,正如邓小平所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10]这里讲的法制教育主要就是规则意识的教育。可见,不仅从小要有规矩,而且在所有领域都要讲规矩。立法人员要有规则意识,立法人员如果规则意识不强,就会降低立法质量,污染国家治理权力的源头。执法人员要讲规矩,否则执法犯法,对整个国家危害巨大。
五是借鉴良法知识。所谓良法,就是符合人性,促进人的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良法体现了公平、正义、秩序、人性,因此在法治教育中,要充分借鉴良法知识,要教育人不是什么法律都要遵守的,不是什么规矩都要守的,要遵守的是良法、良规,对于恶法、恶规不仅没有遵守的必要,还应有破坏、斗争、鄙视的意识和行为,对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1]由此可见,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法律保护弱者、体现包容。在现阶段,借鉴良法知识,有利于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心理学知识借鉴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心理学涉及的方面众多,包括人的认知、情感、人格、意志、行为等多个方面。心理学在尝试用大脑的运作来解释个体基本行为与心理机能,同时,心理学也尝试解释个体心理机能在社会发展变化中的作用。心理学包括基础心理学和应用心理学。心理学知识对法治教育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要运用心理学研究法治意识、法治信仰的形成过程。由于心理学的发展,心理学在各个研究领域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法治心理学就是研究法治化进程中人的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人的法治意识、法治信仰的形成、发展、变化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就是一个人的心理现象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包括认知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法治教育的认知过程,是个体在法治教育活动中,对认知的法律信息接受、编码、储存、提取和适用,形成对法治的知觉、思维、记忆的过程。法治教育的情感过程,是个体在法治教育活动中,对法治知识、事件、情景的态度体验,这个过程对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的形成起关键作用。法治教育的意志过程,是个体自觉按照社会提出的法治素养要求、确定一定的法治素养目标,并根据目的调节自身的行动,克服困难,以形成一定的法治理念的心理过程。在法治素养的形成过程中,这三个过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对人的法治意识、法治信仰的形成起重要作用。
要运用心理学方法研究法治意识培养的精确化。心理学的很多研究方法,比如观察法、实验法、测验法、临床法对了解法治教育对象的法治意识现状的精确性,为靶向地培养法治意识、法治信仰提供了较好思路。在法治教育中,不仅要运用心理学的意识培养人的法治意识,而且还应运用无意识来培养法治意识。
要运用心理学研究法治信仰形成相关因素和机制。心理学不局限于描述心理事实,而且还揭示心理现象背后的规律,特别是研究各种心理现象赖以发生的机制,这对影响法治意识的相关因素研究、法治信仰形成的机制研究有重要启示。
要运用心理学指导人的法治行为。心理学知识不仅可以指导认识人的内心世界,而且还可以创造或者改变条件,来调整和控制人的行为;同样,在法治教育中运用心理学知识,能预防犯罪,更有效地立法、司法、守法、执法。
(四)社会学知识借鉴
社会学是研究人的社会行为和人类群体的一门科学。社会学把社会作为整体,研究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由微观层级的社会或人际互动,到宏观层级的社会系统或结构。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包括社会分层、社会阶级、社会流动、社会宗教、社会法治等问题。社会学分三类:第一类以社会整体为研究对象,在研究整体社会时,有的强调一般社会现象,有的强调特殊社会现象。第二类以个人和社会行动为研究对象。不属于前两种的观点多种多样,归为第三类。
法治教育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社会学在研究内容和方法方面的许多知识值得法治教育学借鉴。
借鉴社会学、整体研究社会的知识。法治教育不能脱离社会这个整体,从整体上理解、研究社会,有利于理解国家法治的统一性,整体建构法治教育学和开展法治教育研究。当然,在整体研究法治的同时,也要注意法治的特殊性、差异性,把法治教育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结合。
借鉴社会学研究社会结构的知识。社会是由各个部分结合而成,在研究部分时必然要研究要素,研究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诸要素及诸要素的性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等,社会学的这些研究视角和方法,有利于探求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形成的原因和规律,为有效地进行法治教育服务。
借鉴社会学研究社会微观层级的人际互动和宏观层级的社会系统的知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在人际互动中产生、确立,一定社会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具体怎么形成,与社会的结构有很大关系。没有对社会结构的理解不可能对社会的法治有更深刻的理解,而没有人际互动的法治意识也是不存在和没有意义的,这是由社会的本质决定的。
借鉴社会学研究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以及以改善社会福利为目的的知识。法治教育学的价值,从社会的视角来看,就是为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社会的良性运行既是法治教育的目的,也是法治社会得以建成的标志。
借鉴社会学科学主义实证论的定量方法和人文主义的理解方法的知识。借鉴社会学的定量方法,有助于较为准确了解法治教育的活动现状和法治教育学的研究现状。借助于社会学的人文主义理解法,有助于研究法治教育的价值、文化、环境、传播等。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不仅能够丰富法治教育研究方法,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创新法治教育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