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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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治教育的本质

法治教育的本质是法治教育的“元”问题,不仅关系到法治教育学科建设是否必要,而且关系到法治教育实效性可否增强。法治教育的本质,是指法治教育固有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是法治教育中起决定作用的性质。法治教育的本质是法治教育与其他教育区别的根本依据,对法治教育本质的认识可以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由于法治教育是新兴学科,其研究还处于初创阶段,考虑到法治教育属于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所以,这里借鉴学术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成果来分析法治教育的本质问题。有以下一些学说:一是“意识形态”说,认为法治教育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二是“实践”说,认为法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比如,人的全面发展、用思想掌握群众、精神交往、精神生产等活动。三是“综合”说,一种观点认为法治教育是“法律”“制度”“教育”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治教育是科学性、价值性、目的性、社会性、实践性、人文性等多种要素的综合。四是“关系”说,持“个人—社会”关系论者,认为法治教育在本质上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持“教育者—教育对象”的关系论者认为,法治教育的本质在于教育者与教育对象的双向互动。五是“教育”说,认为法治教育归根到底是一种教育,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治教育是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阶级的教育”,而最终要克服教育的阶级性“消灭阶级”;还有人认为,法治教育是用统治阶级的价值体系对社会成员施加影响,形成统治阶级要求的个体价值观。六是“人性”说,认为法治教育在本质上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人生存发展的一种需要。此外,还有规律说、功能说,上层建筑说等等。[1]

这些认识从总体可以概括为“方面说”,即从各种不同方面、角度揭示法治教育的本质,有一定的说服力,对认识法治教育的本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尤其是对推进学科发展、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有较大的意义和作用;但是,这些认识对法治教育本质的分析比较平面,综合性不强,不能立体地、完整地反映法治教育的复杂性、现实性。

其实,法治教育的本质是多层次的,分为基础层次的本质、核心层次的本质和普遍层次的本质,这就是“层次”说。多层次分析和揭示法治教育的本质,才能反映法治教育的实际。三个层次的本质,从基础本质往外看,范围不断扩大,从普遍本质往里看,范围不断缩小。“层次”说用复杂思维方式认识法治教育的本质,具有立体性和揭示本质内涵丰富性的分析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