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思维经济学原则与逻辑学
第52节 引论
与我们至此为止所反驳的心理主义十分相近的是另一种形式的对逻辑学和认识论的经验主义论证,这种论证在近几年里有了相当广泛的传播:这便是阿芬那留斯所说的费力最小的原则或马赫所说的思维经济学原则,这是一种对逻辑学和认识论的生物学论证。这个新的学派最终仍然会流入到心理主义中去,这一点在科内利乌斯的《心理学》中已经得到最清楚的表明。在这部著作中,这个相关的原则明确地被称作是“理智的基本规律”并同时又被称作是一个“普遍的心理学基本规律”注323。此书认为,建立在这个基本规律基础上的心理学同时也为整个哲学提供了基础。注324
在我看来,在这些思维经济学理论的思想中——它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适当的限度内也是富于教益的——蕴藏着一个转折;如果这些思想为人们普遍地接受,那么这个转折一方面将意味着对所有真正逻辑学和认识论的败坏,另一方面将意味着对心理学的败坏。注325
我们首先要说明,阿芬那留斯和马赫的原则具有目的论的适应原则的特征;然后我们将规定这个原则对于心理人类学和实践科学论来说所具有的重要内涵以及以此内涵为基础的各种研究的合理目的;最后我们将证明这个原则没有能力为论证心理学,主要是为论证纯粹逻辑学和认识论提供任何帮助。
第53节 马赫-阿芬那留斯原则的目的论特征和思维经济学的科学意义注326
无论人们怎样称呼这个原则,它都具有进化原则或适应原则的特征,它涉及一种对科学的理解,即把科学理解为一种适应,也就是思想对各种不同的现象领域的、尽可能合乎目的的(经济的、省力的)适应。
阿芬那留斯在他的教授资格论文注327的“前言”中对这个原则做了如下的说明:“在新的印象出现时,心灵便对其观念做出尽可能微弱的改变。”他接着又说:“但只要心灵服从有机生存的条件与合乎目的的要求,这里所说的原则便成为一种进化的原则:心灵在进行统觉时并不必付出不必要的气力,并且,如果有几个可能的统觉,那么,心灵便偏好那个能获得相同功效而费力较少的统觉,或者说,心灵偏好那个费力相同却获得更大功效的统觉;在有利的情况下,心灵本身不愿做那种暂且费力较少,但效果也较小或较短的事,而情愿去做一件一时比较吃力,但却能得到大得多或长得多的效果的事。”
阿芬那留斯通过引入统觉概念而获得较大的抽象性,但却由于这个概念的含义广泛和内容贫乏而付出昂贵的代价。马赫的做法是合理的,他把阿芬那留斯通过繁杂的,并且总的说来是可疑的演绎结果凸显出来,即认为:科学所导致的是一种在有关经验领域中进行的尽可能完善的目标确定,是一种我们的思想对经验领域的尽可能经济的适应。此外,他并不喜欢(这也是合理的)谈论原则,而是始终只谈科学研究的“经济本性”,始终只谈概念、公式、理论、方法等等的“思维经济成就”。
因此,这个原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理论意义上的原则,不是一种能够作为某种合理说明之基础而发生作用的精确规律(就像纯粹数学或数学物理学规律所能做到的那样),而是一种极有价值的目的论观点,这种观点在生物科学一般中有很大的效用并且可以合并到普遍的进化思想中去。
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个原则与自我保存与种类保存的关系。动物的行为是受表象和判断规定的。倘若这些表象和判断不能充分适应各种事件的进展,那么以往的经验便无法被利用,新的事件便无法被预见,手段与目的便得不到妥当的相互配合——所有这些至少是在大略的平均状况中,在相关个体的生活圈中,就那些威胁着这些个体的有害性或给这些个体带来利益的有益性而言的——,那么,保存也就不可能了。如果一个类似人的生物仅仅体验到感性内容,而不进行联想,不养成表象的习惯;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生物不具备能力对内容做对象性解释,对外部事物和事件进行感知,或合乎习惯地期待那些事物和事件或在回忆中将它们当下化(vergegenwärtigen),而且如果这个生物在所有这些经验行为中没有把握获得平均的成功——,那么这个生物怎么可能一直生存下来? 在这方面,休谟就已经谈到过“自然的进程和我们观念的结果之间的一种前定和谐”。注328而现代的进化论则使人们继续注意这一观点并具体地研究与此有关的精神构造的目的论。对于心理生物学来说,这个观点肯定是会富于收益的,而且其收益不会小于它在物理生物学那里已经取得的收益。
这个观点当然不仅仅可以用来解释盲目思维的领域,而且还可以用来解释逻辑的、科学的思维领域。人类的长处在于理智。人不只是一种感知地和经验地[1]朝向他的外界的生物;他还进行思维,他通过概念来克服直观的局限。在概念认识中,他可以努力获得严格的因果规律,这些规律使他能够在较之于一般可能所允许的大得多的范围内和大得多的可靠性中预见未来现象的进程,再造过去现象的过程,预计周围事物的可能的行为方式,并在实践中征服它们。孔德说得很确切:“科学就是预见,预见就是行动(Science d’où prévogance, prévogance d’où action)。”无论片面过激的认识欲常常会给个别的研究者造出多少烦恼,科学的成果和宝藏最终却会给整个人类带来好处。
诚然,在以上所述内容中尚未谈到思维的经济学。但只要我们仔细考虑一下,适应这个观念所要求的究竟是什么,那么思维经济学的思想便会油然而生。一个生物要做出一些对它自身发展来说必要的或有利的成就,它能够做得愈快,费力愈少,那么显然它的构造便愈合乎目的,就是说,它对其生命条件的适应便愈好。就某一种通常属于一定的领域并以一定的频率出现的有害性或有益性而言,这个生物对于抵御这个有害性或把捉这个有益性所做的准备愈快,它所省下的力气便愈多,并且可以用这些力气来抵御新的有害性,或者说,去把捉新的有益性。当然,这里所涉及的还只是一些为我们大致估测的含糊的和粗糙罗列在一起的状况,但可以看出,我们可以对这些状况进行充分确定的讨论,而且至少在某些领域内,我们能够对这些状况做出在总体上富有教益的权衡。
这些肯定也对精神成就的领域有效。在认识到精神成就具有促进保存的功能之后,人们就可以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来考察这些成就,并且从目的论上来检验那些在人这里已真正实现了的成就。人们能够以一种可以说是先天的方式来说明某些完善性是思维经济所推荐的,而后在我们思维操作中——无论它是普遍的思维进程,还是一种在已进化了的思维中的或在科学研究方法中的思维操作的形式和途径——证实这些完善性已经得到实现。无论如何,这里开辟出了一个内容丰富的、值得一做的和富于教益的研究领域。心理之物的领域恰恰是生物学领域的一个部分,因此,前者不仅为抽象的心理学研究——这些研究与物理学的研究相似,即以基本的规律为目的——,而且也为具体的心理学研究,尤其是目的论的研究提供了空间。这些目的论的研究构造出作为物理人类学的必然对立面的心理人类学,它们是在人类的生活共同体中,并且进一步在整个地球生命的生命共同体中考察人类。
第54节 对思维经济学合理目标的进一步阐述,主要在纯粹演绎方法的领域。思维经济学与逻辑工艺论的关系
思维经济学的观点尤其在被运用于科学领域中时能够提供极为重要的结果;它可以清楚地揭示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的人类学基础。只有通过对我们心理构造特征的关注,一些最富于成果的和最具先进科学特征的方法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理解。对此,马赫的说法极为出色:“谁从事数学而不设法在上述方向上做出澄清,他必然会常常获得不愉快的印象,就好像纸与笔在智力方面要超过他自己一样。”注329
这里需要做如下思考。我们先考虑一下:人的智识力量是多么有限,而且那些能够完全为人所理解的抽象概念复合的范围是多么狭窄,而仅仅理解那些以真正方式完成的复合就已经有多么艰难;我们再考虑一下,我们以类似的方式即使是在对那些相对复杂的命题关系意义的真正理解时就已经是多么有限,而在现实、明晰地进行相对复杂的演绎时就更是如此了;最后再考虑一下,那些主动的、完全明晰的、总是在思想本身之中进行的研究的原初活动范围又更不用说(a fortiori)有多么狭小;只要我们考虑到所有这一切,那么,那些较为广泛的理性理论和科学能够得以建立,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惊叹。因此,例如像数学学科如何可能这样的问题便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在这些数学学科中,人们不仅仅可以自由自在地调动相对简单的思想,而且可以调动一些真正的思想与千头万绪的思想联系之塔,并且人们还可以通过研究来愈来愈复杂地创造这些思想和思想联系。
工艺和方法能够做到这一点。它们克服着我们精神构造的不完善性并允许我们间接地、借助象征的过程以和通过对直观性、本真理解与明见性的放弃来推导出这样一些结果,这些结果是完全可靠的,因为对方法成就力量的普遍论证为这些结果提供了一劳永逸的保证。这里所说的所有工艺性(人们在一种确切的意义上谈论方法时大都是指这种工艺性)都具有这种思维经济的保证措施的特征。它们是从某些自然的思维经济过程中历史地和个体地产生出来的,因为研究者的实践逻辑反思使人明晰地理解这种工艺性的优点,现在便有意识地将它们加以完善,加以工艺的联结并以此方式而制造出一些较之于自然的思维机构更为复杂的,但却无比有效的思维机制。所以,开创性的研究者是以一种明晰的方式并在始终顾及我们精神构造的情况下注330发明出各种方法,他们证明了这些方法的普遍合理性。这些方法一经发明,便可以在任何一个个别的情况中被模糊地,也可以说是机械地加以遵循,其结果的客观正确性已经得到了保证。
这种将明晰的思维过程广泛地还原成机械的思维过程的做法通过一条间接的途径克服了无法以直接的途径进行的思维成就所不得不兜的大圈子,这种还原是建立在符号-象征思维的心理学本性的基础上。这种思维所具有的不可估量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对盲目程序的构造上——即四则运算以及更高的十进位数运算的计算规定,有了这些规定,结果(有时需借助于对数表、三角函数表等等)会在无任何明晰的思维一同作用的情况下产生出来——,而且也表现在明晰的研究与证明的关系中。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例如所有纯粹数学概念都具有奇特的双重性,这种双重性尤其表现在算术中:普遍算术符号首先是在原初定义的意义上作为有关数学概念的符号,尔后却更多地是作为纯粹运算符号在起作用,即作为这样一种符号起作用,这种符号的含义仅仅受外在运算形式的规定;任何一个符号现在只被看作是某种能够以特定的形式在纸上被操作的东西。注331这些代表性的、使符号成为一种玩具的运算概念在算术思维,甚至在算术研究的最广泛范围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们意味着对这些算术思维和研究工作的巨大减轻,它们将算术思维和研究从抽象的艰难高度移置到舒适直观的轨道中,在这里,明晰的想象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活动并且花费相对来说较少的力气,就像在有规则的游戏中的情况一样。
与此相关也须要指出,在纯粹数学的学科中,真正的思维以思维经济学的方式被推卸给了表征性的符号思维,这种推卸在开始时以不为人注意的方式提供了对原初的思想系列,甚至对科学进行形式普遍化的契机,而正是以这种方式,几乎在没有进行特别指向的精神工作的情况下,具有无限广阔视域的演绎科学便形成了。从原初是关于数和量的学说的算术中产生出、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自发地产生出被普遍化了的形式算术,在这种算术中,数和量已不再是基本的概念,而只是一些偶然被运用的客体而已。通过那种有意识的反思的进行,流形论作为进一步的扩展而得以形成,它在自身形式上包含所有可能的演绎系统,并且,对于流形论来说,甚至形式算术的形式系统也只表现为一种个案而已。注332
对这些和其它类似的方法类型的分析以及对它们成就的有效说明构成一门科学理论的领域,尤其构成关于演绎方法(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数学方法)的如此重要和富于教益的理论所具有的,也许是最美丽的并且至少是最少受到开垦的领域。当然,仅仅概而括之、仅仅含糊地谈论符号的表征作用,谈论省力的程序以及如此等等,这些还不是分析;这里处处都需要深入的分析,必须对每个不同类型的方法进行切实的研究,并对方法的经济学成就做出仔细的说明和切实的证明。
如果人们明确地把握了这里有待解决的任务的意义,那么,那些前科学的和非科学的思维所需解决的思维经济学的问题便获得了新的澄清和新的形式。自身保存要求我们对外在的自然做出某种适应;我们可以说,自身保存要求我们具有一种在一定程度上正确判断事物、预见事物的进程、正确估测因果顺序等等的能力。但是,如果我们能够获得关于这一切的真正认识的话,那也只能是在科学中获得。能够提供明察的不是天赋,而是科学,我们如何能够在无明察的情况下实际地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推理呢?某些极为复杂和极有成效的操作方式是为前科学生活的实际需要服务的——只要想一想十进制数字系统便可。如果它们不是明晰地被发明的,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就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这类事情是如何可能的,盲目机械的操作如何能够最终与明察所要求的东西相一致。
我们前面简单论述的那些思考为我们指明了一条道路。为了澄清前科学的和非科学的操作方式的目的论,人们将首先通过对相关表象联系与判断联系的详细分析,以及通过对那些起作用的素质的详细分析来确定实际性的东西,即澄清关于思维操作的心理学程序。只要我们证明,可以间接地、在逻辑上明晰地论证这种思维操作的结果——无论这个结果是必然的,还是带有某种较大的或然性——必定与真理相一致,那么这个思维操作的思维经济功效便会显现出来。最后,要想避免把思维经济程序的自然形成看作是一种奇迹(或看作是上帝智慧的特殊创造结果),人们就必须对日常人的自然的和主要的表象状况和表象动机做出详尽的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证明,一种如此有效的操作如何可能是而且也如何必定是“自动地”、出于纯粹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注333
以此方式,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说明了思维经济学所具有的、在我看来是合理的和有益的观念;思维经济学有待解决的问题、它的主要方向也得到了大致的特征描述。它与逻辑学这门实践意义上的科学认识工艺论的关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显然逻辑学为这门工艺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它为构造关于人类认识的技术方法观念、为对这些方法做出有益的专门研究,以及为推导出估测和发现这些方法的规则提供了根本性的帮助。
第55节 思维经济学对于纯粹逻辑学和认识论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思维经济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只要这些思想与R. 阿芬那留斯和E. 马赫的思想走在一起,这里便不存在分歧,我可以愉快地赞同他们。我的确坚信,E. 马赫的历史-方法论的研究尤其会给逻辑学带来丰富的教益,即便人们不能完全服从(或完全不能服从)他所得出的结论。我觉得,E.马赫可惜没有把握住演绎的思维经济学的最富于成果的问题,我在前面曾试图简短地,但也足够确定地表述这些问题。而他之所以没有这样做,其原因至少有一部分在于他对认识论的错误解释,他相信这种错误的解释必须构成他的研究的基础。但与此相关联的恰恰是马赫著述所产生的强大影响。这同时也是他的思想中与阿芬那留斯思想相同的一面,而我恰恰在这一点上不得不对他持反对态度。
如我们所见,马赫的思维经济学说以及阿芬那留斯的费力最小学说是与某些生物学的事实有关,它们说到底是进化论的一个分支。因此,不言而喻,与此有关的研究虽然可以澄清实践的认识论,可以澄清科学研究的方法论,但却无法澄清纯粹的认识论,尤其是无法澄清纯粹逻辑学的观念规律。然而恰恰相反,在马赫-阿芬那留斯学派的著述中却表现出对认识论作思维经济学论证的意图。如果这样来理解或运用思维经济学的话,那么我们在上面对心理主义和相对主义所做的所有指责当然也都可以运用在这里。因为,对认识论的思维经济的论证最终会回溯到心理学的论证上去,所以这里不需要对我们已提出的论据进行重复,也不需要对它们进行特别加工了。在科内利乌斯那里有许多明显的不利因素,这是因为他企图从心理人类学的目的论原则中推导出心理学的基本事实,而这些基本事实本身又是推导这个原则的前提,而且,他还企图借助于心理学来对哲学一般进行认识论的论证。我提醒一下,这个所谓的原则决不是一个能做出最后说明的理性原则,而只是对各种适应事实(Anpassungstatsachen)之复合体的概括而已,这些事实最终还要——观念性地——还原到基本事实和基本规律上去,无论我们是否能够进行这种还原。
用作为基本规律的目的论原则来为心理学奠基,以图通过这些原则来说明各种心理作用,这种做法并不会开辟心理学的前景。证明心理作用以及更为重要的心理构成物的目的论含义,亦即个别地证明:那些事实上在进行自身构造的心理要素的复合体是如何、并通过什么而拥有了那种对我们先天期待的自身保存而言的有益性关系——这种证明肯定能为我们带来教益。但是,如果把以这种方式描述的被给予之物当作那些原则的“必然结果”提出来,以至于使人产生出这样的印象,好像这里是在进行真正的说明,甚至是在进行与此有关的科学论述,即主要用来揭示心理学的最终基础的论述,那么这种做法只能造成混乱。
如果一个心理学的规律或认识论的规律所谈的是对最大可能的功效的追求,那么这个规律一定是荒唐的。在事实的纯粹领域中没有什么最大可能,在规律性的领域中也没有什么追求。就心理学而言,在每一个情况中都发生一个确定的事件,仅此而已,不多也不少。
经济学原则的事实性可以归结为:人们拥有如表象、判断和其他思维体验这类东西,并且与此相关还拥有感情,这种感情以快乐(Lust)的形式促进着某些构成的方向,以不快(Unlust)的形式而从这些构成方向中缩回。而后,表象和判断的构成具有一个普遍的、粗略的、前进的过程,即:从原初无意义的要素中首先形成个别分散的经验,然后随着经验的进一步结合,一个或多或少有序的经验统一得以形成。根据心理学规律,对我们所有人都共同的这一个世界的表象和对此世界之此在的经验-盲目的信仰是产生在笼统一致的第一批心理组合(Kollokationen)的基础上。但人们可以注意到:这个世界对每一个人来说都不完全是同一个世界,它仅仅从整体上来说是同一个世界,它只是就此而言是同一个世界,即:共同的表象和行动的可能性在实践上得到充分的保证。对于普通人和科学研究者来说,它不是同一个世界;对于前者来说,它只是一种粗略的规则之间的联系,充满了千万个偶然,而对科学研究者来说,它是受绝对严格的规律性主宰的自然。
可以证明,正是通过心理学的途径和手段,这个足以满足实践生活需要的(足以保存自身的)世界的观念才发展成并确立为经验的对象,这种证明工作肯定是一项具有重大科学意义的事业;接下来还要进一步证明,正是通过心理学的途径和手段,在历代科学研究者们的精神中才形成了一个经验统一体的客观适当的观念,这个经验统一体具有严格的规律性,带有不断增长的科学内容。但是,所有这些研究在认识论上是无关紧要的。这些研究至多只能间接地有益于认识论,即可以用来批判在心理学动机上的认识论成见。问题不在于经验是如何形成的,不论是素朴的还是科学的经验,而在于经验为了具有有效性必须包含哪些内容;问题在于,哪些观念要素和规律为这些实在认识(更一般地说,整个认识)的客观有效性奠定了基础,并且,究竟应当如何来理解这种成就。换言之,我们所感兴趣的不是世界表象的形成和变化,而是科学的世界表象所具有的客观权利,正是这种客观权利使得科学的世界表象区别于其他的世界表象,并使科学的世界表象能够声称它的世界是客观真实的世界。心理学想要明晰地说明,世界表象是怎样形成的;世界科学(作为各种实在科学的总和)想要明晰地认识,什么是作为真正的和现实的世界的实在(realiter);而认识论则想明晰地理解,是什么构成了对实在之物的明晰认识的可能性,并且,是什么构成了客观观念方面的科学和认识的可能性。
第56节 续论:思维经济学对逻辑之物的论证是倒逆的
不管是认识论原则还是心理学原则,节省原则似乎毕竟是一种原则——实际上这是一个假象,这个假象之所以产生,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混淆了事实被给予之物和逻辑观念之物,后者是前者隐含的前提。我们明晰地认识到,所有以超出单纯描述为目的的说明具有的最高的目标和观念上合理的趋势在于:用尽可能普遍的规律来整理那些自在的“盲目”事实(起初是在一个经过概念改写的领域中的事实),并且在这个意义上尽可能合理地概括这些事实。这里很明显,“最大可能的”、“概括性的”成就在于那个贯穿一切和包纳一切的合理性的理想。如果所有事实性的东西都根据规律而得到整理,那么必定会有一个尽可能普遍的,且在演绎上互相独立的规律的最小总和,从这些规律中可以纯粹演绎地推导出所有其他的规律[2]。于是,这些“基本规律”便是那种具有尽可能大的包容、尽可能大的功效的规律,对这些规律的认识可以使我们获得对这个领域的绝对最大的明察,可以使我们能够对这个领域中的所有能够说明的东西做出说明[当然,演绎和归纳的无限能力在这里以理想化(idealisierend)的方式被设定为前提]。所以,几何学的公理作为基本规律说明或包容了全部空间事实;每个普遍的空间真理(换言之,每个几何学的空间真理)都通过这些基本规律而被明晰地还原到那些可以做出最终说明的根据之上。
因此我们可以明晰地认识到,最大可能的合理性这个目标或原则也就是理性科学的最高目标。对那些比我们已掌握的规律更普遍的规律的认识确实是更好的认识,因为这种认识可以追溯到更深层的和更全面的根据上去,这是明见无疑的。但这个原则显然不是一个生物学的和单纯思维经济学的原则,而毋宁说是一个纯粹观念的而且更多是规范的原则。因而这个原则在人类的实践生活和共同生活的事实中是无法以任何方式被取消或被改变的。将最大可能的合理性这个趋向等同于一个生物学的适应趋向,或者,从后者中推导出前者,然后再赋予前者以心理基本力量的作用——这都是错误的,与这种错误相似的唯有心理主义对逻辑规律的误释,即将逻辑规律作为自然规律来理解的做法。如果认为我们的实践生活事实地受这个原则管理,那么这就违背了一个明显的真理;我们的事实性思维恰恰不是根据理想来进行的——就好像理想之物是某种类似自然力量的东西一样。
逻辑思维本身的观念趋向是朝向合理性的。思维经济学家[恕我如此称呼(sit venia verbo)]将这种趋向改变成一个贯穿在人类思维中的实在趋向,并通过模糊的省力原则以及最后通过适应来论证它;而现在这位思维经济学家又认为他澄清了我们应当如何进行思维的规范,甚至澄清了合理科学的客观价值和意义。关于思维中的经济学,关于用普遍命题来思维经济地“概括”事实,用更高的普遍性来思维经济地“概括”较低的普遍性等等,所有这些说法都是有根据的。但这种说法只有通过对事实性思维与明晰地被认识到的观念规范的比较才能获得其根据,这些观念规范因而是一种在自然的秩序中在先的东西()。规范的观念有效性是任何一种关于思维经济学的有意义说法的前提,因而它不是这种经济学学说的可能说明结果。我们用观念的思维来衡量经验的思维,并且发现事实上后者在某些范围内是这样进行的,就好像它是从观念的原则中被推导出来的一样。与此相应,我们可以合理地说,我们的精神组织本来就具有一种自然目的论,由于这种目的论的缘故,我们的表象和判断总的说来(即在满足通常生存进步的情况下)是以一种仿佛受到逻辑制约的方式进行的。除了少数个别的情况以外,真正明晰的思维并不保证自身具有逻辑有效性,它自身并没有明晰地或间接地受到以往明察的有目的的整理。但它事实上具有某种表面的合理性,以至于我们的思维经济学家能够在反思经验思维途径的同时明晰地证明,这种思维途径必定能够提供与严格的逻辑结论——在大略的平均值上——相一致的结论;正如我们在前面已论述过的一样。
因此,这里的“倒逆”()注334是可以认识到的。我们在所有思维经济学之前就必定已经知道什么是理想,在我们对有关基本规律和推导规律的认识所具有的思维经济作用做出解释和估量之前,我们就必定知道,科学在理想上(idealiter)追求的是什么,理想上的(idealiter)规律性的关系是什么,基本规律和推演规律是什么,它们有何种成效。当然,在对这些观念进行科学研究之前,我们就具有关于这些观念的某些模糊概念,因此,人们也可以在建立一门纯粹逻辑科学之前就去谈论思维经济学。但本质状况却并没有因此而改变,纯粹的逻辑学自身要先于所有的思维经济学,而将纯粹逻辑学建立在思维经济学基础上的企图将永远是一个背谬。
还有一点。不言而喻,所有科学说明和理解都是按照心理学规律并在思维经济学的意义上进行的。但如果人们因此而相信能够抹消逻辑思维与自然思维之间的差别,能够把科学活动说成是仅仅对自然的和盲目的行为的“继续”,那就错了。虽然并非毫无疑义,人们仍可以像谈论逻辑理论那样去谈“自然”理论。但人们而后却不应忽视,真正意义上的逻辑理论所做的工作与自然理论所做的工作绝不相同。逻辑理论与自然理论所具有的目标也不相同,或者毋宁应当这样说:逻辑理论具有一个目标,而“自然理论”中的目标是被我们安置进去的。如上所述,我们用逻辑理论——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来衡量某些自然的(在这里是指那些不明晰的)思维过程,我们之所以将这些自然的思维过程称为自然理论,只是因为它们能够导致心理学的结果,这些结果就好像是从逻辑明晰的思维产生出来的,就好像它们真的是理论一样。但一旦我们将这些自然思维过程称为理论,我们便不由自主地犯了一个错误,即把真正理论的本质特征强加于这些“自然”理论,把“自然”理论也看作是真正的理论性的东西。作为心理过程,这种理论的相似者与真正的理论或许是极为相似的,但这两种理论却始终具有根本差异。逻辑理论是受观念必然联系制约的理论;而在这里被称为自然理论的东西,则是偶然的表象或信念的进程,它不具有明晰的联系,没有约束的力量,但在实践上却通常是有用的,就好像这里的基础是某种像理论一样的东西。
思维经济学派之所以犯下这些错误,原因在于其代表人物——与一般心理主义者们一样——的认识兴趣仍保留在科学的经验方面。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他们致力于作为生物学现象的科学,却没有注意到,他们根本没有接触到作为客观真理之观念统一的科学的认识论问题。他们认为,以往的认识论是一条歧途,这种认识论把观念之物看作是问题;这种认识论之所以还能成为科学活动的对象,乃是因为可以用它来证明,相对的思维经济学作用已经显露在哲学发展的更深层次上了。但是,这样一种对认识论主要问题和主要方向的评价愈是有成为哲学时髦的危险,那么我们就愈是有必要通过研究来抵制它,同时我们也愈是有必要通过对原则性的争论问题的尽可能全面的解释,尤其是通过对在实体领域和观念领域中各种根本不同思潮的尽可能深入分析来获得一种明晰的澄清,这种澄清是对哲学进行一个最终有效奠基的前提。而这部著作正是希望能够对此做出微薄的贡献。
[1] 在A版中为:表象地和判断地。
[2] 在A版中为:所有其他的规律都可以纯演绎地回溯到这些规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