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能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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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出:“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是一种把环境中应当保护的要素或对象界定为环境的一种定义,其目的是从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对环境的法律适用对象或适用范围做出规定,以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

环境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排泄物具有一定的容纳和清除能力,这是环境的自净能力。当人类对环境的影响超过一定程度,即人类向环境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的再生速度,或者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时,就会出现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是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引起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类健康、影响人类正常生存发展的现象。环境保护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以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对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有机废弃物,如有机废水和有机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污泥等),以前由于认识的错位,都将其视为环境的污染源而必须“除之而后快”。然而,这些有机废弃物也是能源的载体,因此,从能源的角度来看,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机废弃物也可视作环境能源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