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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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员考核中“基本称职”这一等级是根据什么标准得来的?

案情

高某今年五十多岁,在法院工作,是一名国家公务员。当年高某进入法院的时候并不是像现在这样需要通过考试,而是部队转业之后直接被分配到了法院。因为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所以高某在法院主要负责的是一些行政工作。因为自己的岁数比较大,并且平时工作压力不大,高某就逐渐养成了非常懒散的工作习惯,自己负责的工作往往是能拖就拖,工作态度极其不认真。在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以前,高某就一直这样混日子。但是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之后,需要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在第一年考核的时候高某勉强得到了基本称职的结果。法院领导告诫高某如果工作继续不认真,下一年度很有可能会变为不称职。高某这时慌了神,因为考核的结果直接会影响自己是否能够晋升,但是高某却不清楚自己存在哪些问题,被评为基本称职合理吗?

解析

对于每一位公务员来说,都希望自己在年度考核之中被确定为优秀,即使不能拿到优秀,最基本的也应该拿到称职,但是除了优秀和称职两个等次之外,还存在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每年同样有一些公务员被确定为这两个等次。基本称职虽然比不称职稍好,但是对于公务员来说,基本称职并不是一个好的考核结果。本案之中的高某在公务员考核之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那么高某在工作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导致自己的最终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呢?我国《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消级,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高某在工作之中,工作态度不认真,自己的本职工作经常是能拖就拖,属于法条之中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因此,高某在年度考核之中被确认为基本称职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对此,高某应该吸取教训,对照法条之中陈述的相关缺点进行改进。

法条

《公务员考核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