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认定
——许某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刑终4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开办了“甲论坛”网站。2011年左右,其他投资人相继退出后,许某某担任网站负责人单独管理该网站。后因该网站上发布了大量的违法信息,许某某被泸州市江阳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江阳区网信办)多次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联网和停机整顿,但被告人许某某均拒绝整改,也不履行行政处罚。为逃避监管,许某某授意其聘请的网站管理人员杨忠某联系租用国外的服务器,并先后十六次将被关闭的网站通道重新申请域名开通。
2016年8月18日,江阳区网信办再次对许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许某某对之前已经发布的《×××没错误有失误×××有错误没失误》等有害信息进行删除,并于同月22日前书面报告整改结果。许某某拒绝签收通知书,对相关文章也拒不删除。
2017年7月26日,江阳区网信办再次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约谈,要求许某某对其网站上登载的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几十篇帖文立即删除、马上整改。许某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拒绝整改。同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因许某某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责令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许某某仍拒绝签字,不履行行政处罚。
2015年3月28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许某某在“甲论坛”网站发布了《×××:给×××之女××××的一封公开信》等8篇违法信息。截至2017年8月21日,该8篇违法信息的浏览阅读量累计达73974人次,其中从2017年6月25日至8月21日的浏览阅读增加量约5000人次。
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拘传到案。
【案件焦点】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中,“违法信息”与“大量传播”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江阳区网信办系依法成立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互联网信息具有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职责与职权,对互联网信息是否属于违法信息当然可以作出审查和认定。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本院据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2篇贴文予以审查,发现其中《×××:给×××之女××××的一封公开信》等8篇贴文,均存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信息。
经侦查人员远程勘验,涉案8篇违法信息从发布之日起到许某某归案之日止,浏览阅读总量达73974人次,其中2017年6月25日至8月21日仅58天时间内浏览阅读增加量约5000人次,结合涉案8篇违法信息的发布时间、特定时间段增加的浏览阅读量、总浏览阅读量等情况综合分析,足以认定许某某在江阳区网信办于2016年8月18日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之后,已经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许某某作为“甲论坛”网站的负责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信息网络服务职业期间,违背职业应当承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为预防其再犯罪,依法应当决定对其作出一定期限的职业禁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禁止被告人许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信息网络服务职业。
许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作为“甲论坛”网站的负责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判在量刑时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所判处刑罚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许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许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才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由于该规定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具体规定。“违法信息”具体是指什么信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称得上“大量传播”,目前都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如何认定“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是本案例争议的焦点之一,具体涉及“违法信息”的认定和“大量传播”的认定两个方面。对“违法信息”的认定,本案例结合监管部门(江阳区网信办)的审查认定意见和网络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综合审查认定,认定起诉指控的12篇帖文中有8篇系违法信息,即对监管部门(江阳区网信办)的审查认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均依法认定为“违法信息”。对“大量传播”的认定,本案例从违法信息的信息数量和违法信息传播的受众数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违法信息的信息数量是指违法信息被传播出去的条数或者篇数,违法信息传播的受众数量是指违法信息被多少人点击阅读或者接收。本案例中,违法信息的信息数量达到8篇。由于互联网的信息交换不受空间限制,一旦违法信息被上传到互联网上,就可能被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悉并进一步传播。本案例中的违法信息从发布到许某某归案之日止浏览阅读总量达73974人次,其中2017年6月25日至8月21日仅58天时间内浏览阅读增加量约5000人次。结合涉案8篇违法信息的发布时间、特定时间段增加的浏览阅读量、总浏览阅读量等情况综合分析,从2016年8月18日,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2015年11月1日)后,江阳区网信办对许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许某某拒不改正而致使8篇违法信息传播的受众数量远远高于5000人次。综上所述,从违法信息的信息数量(8篇)和违法信息传播的受众数量(5000人次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足以认定许某某在江阳区网信办于2016年8月18日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之后,已经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危害后果。
编写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蒋相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