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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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一)哪些纠纷可以在互联网法院起诉?

进入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每天在互联网上发生的纠纷数不胜数。每一个发生在网络上的纠纷都可以归互联网法院管辖吗?当然不是。2018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下面我们一一解读。

1.网络合同类纠纷

第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指通过淘宝、天猫、京东等APP或者门户网站等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进行网上交易,在签订或者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这一条的主要限制是网络购物的来源必须是电商平台,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购物网站”“网上商城”,如淘宝、京东、网易考拉、唯品会等网络购物平台,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交易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多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那些在“微商”处购买商品引发的纠纷,虽然也是在网络上签订的购物合同,但因交易对象是自然人,交易方式是通过社交平台双方直接沟通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撮合交易,因此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小米商城、华为商城等利用网络出售自有商品的网站,也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因为自建网站、自行销售并不满足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交易场所、撮合交易、发布信息”等特征,在以上自建网站购物发生纠纷的,不能在互联网法院起诉。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没有对交易方式作出限制,只要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有一个发生在互联网上就符合受理条件,例如,顾客在亚马逊平台上选购了一本书,要求货到付款,收货后以现金方式支付,出现纠纷的,仍然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如果网络服务有部分内容在线下履行,且双方存在的争议属于线下履行的部分,则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我们在网络上使用各类软件、小程序,获取信息,从事工作,娱乐消费,在线问诊等,都是接受网络服务的表现。网络服务的确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在我们享受网络服务前,往往需要注册一个用户账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预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在这个电子化的过程中,用户就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订立了网络服务合同。

现代人的生活已经离不开这样的服务合同了,比如,毕业生小李早上首先检查邮箱有无新邮件,然后在招聘网站投递简历,去图书馆购买知网数据库论文查重服务,晚上回到宿舍在网络游戏中充值买装备,睡觉前还在腾讯视频上看了一部付费电影。短短一天时间内,小李不知不觉已经签订了四个网络服务合同。这里的服务合同不仅在网上签订,而且也在网上履行,无论是在招聘网站获知工作信息、使用知网数据库进行论文查重,还是为游戏充值、看付费电影,这些行为小李均在互联网上完成。这样的网络服务对我们而言日益重要,一旦出现争议极有可能打乱我们的生活节奏。如果因在线签订、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产生了纠纷,应该怎么办呢?可以根据网络服务合同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地点,向北京、杭州、广州任意一所互联网法院起诉。

第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里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特指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借贷主体,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便交易全程在网络上完成,也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二是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借款业务得到迅速发展,该业务因操作便捷、借款门槛低而广受欢迎,大量自然人借贷者通过互联网借款平台筹措资金,但这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隐患。因为该类业务无纸化、地域广、数量多、金额小的特点,加之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一旦产生不良债务,金融机构在清收过程中会面临诸如立案难、举证难、执行难的窘境,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跟进,且清收效果往往并不理想。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无疑将会缓解此种困境,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类纠纷

第一,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权属纠纷就是权利归属于谁的纠纷。确认著作权权属和邻接权权属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这里对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作品有一个限制,即“首次发表于互联网上的作品”,对“首次发表”的认定可以由著作权人提出发表时间、载体等证据,同时附上互联网初步检索材料和首次发表的承诺书。如果一个音乐作品首先以实体专辑的形式发表,之后在互联网上传播,其发生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就不再受互联网法院管辖,但是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侵权除外。

第二,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随着分享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把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小视频等发布到网络上,有些作品甚至没有署名。互联网上的这些海量资源,有可能面临未经权利人许可被擅自使用、任意传播的风险。例如,未经许可在两个平台之间搬运视频、转载图片、传播没有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等行为,都有可能产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后果。

3.互联网域名类纠纷

与互联网域名有关的纠纷主要是权属纠纷、侵权及合同纠纷。域名权属纠纷主要指两个或多个主体对某一个域名的归属发生的纠纷。域名侵权纠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户认为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要求停止解析该域名;二是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发生的争议。域名合同纠纷包括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和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分别是域名注册申请者在注册时,域名持有者在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时产生的合同纠纷。

4.互联网上的侵害民事权益类纠纷

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侵害民事权益类纠纷主要包括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的纠纷,是指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人身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身权侵权纠纷主要集中于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比如,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名誉权侵权;未经许可在网络上转载、使用他人肖像,甚至借助明星肖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都会构成肖像权侵权;未经他人许可,在网络上泄露他人隐私,或者在微博上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过度曝光,就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此外,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例如,通过网络诈骗等手段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再如,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以上侵权行为均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

5.产品责任类纠纷

应当明确,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产品责任纠纷区别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产品责任纠纷,要求“产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网上选购的商品通常要经过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等多个环节,如果消费者最终收到瑕疵产品,并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可以向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6.其他纠纷

法律还规定了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其他纠纷,包括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