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府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政府应急管理的基础性条件是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并通过规定这些机构之间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职能和相互关系实现国家的治理功能,这是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的基础。
一、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组织和职能
在我国,国务院是全国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政府领导机关。国务院及其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的职能
1.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包括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总理领导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是通过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成立相关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派出工作组的方式来实现。
2.国务院设立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目前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常设机构,如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应急指挥部、抗震指挥部等;另一类是非常设机构,如汶川地震时的国务院专门成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此种机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也是为了有效地发挥国务院现领导体制下副总理及国务委员所负责分管行业或部门的领导工作,实现日常工作与应急工作的有效结合。
3.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国务院派出工作组是国务院实现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主要针对的情况是:发生在全国范围内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如天津“8·12”瑞海危化品仓库爆炸事件派出以国务委员为组长的工作组;发生在一个或者多个区域内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如某一流域发生特大洪水等;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如防治“非典”。国务院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地方有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指挥全国性的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还可以统一指挥或者指导地区和部门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物资及经费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地方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县级政府应急管理的职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中最基层的应对机关,也是属地管理最基层的机关,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都应担负起应对处置的直接领导工作,是负责主体。
(2)对于发生在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不管是哪一类型或哪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其应对工作由共同管辖两个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但涉及本县的具体应对处置工作仍由本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3)在突发事件应对负责中,除了负责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发信息和事态发展等情况外,还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事先防范工作。
(4)对于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时,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请求上级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
(5)县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例外情况,主要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如核应急事故是由国务院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的,但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等支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及职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主要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州、行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主要的工作方式及职责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应急指挥机构,以整合资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名称一般是某某地应急委员会,其办事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办公室。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常设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也有非常设机构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都是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直接的指挥权力,其指挥权还是以本级政府的权力为限。需要指出的是原则上不要下发以指挥部名义对公民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决定和命令。指挥部只能下发机关内部执行性的程序性的措施。
(4)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国务院及其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时也具有一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的管理工作。如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卫生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传染病的防治等工作。
(2)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具体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本级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主要情况,提出建立、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二、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国务院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专业性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是民政部承担自然灾害民政救济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的主要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的主要工作,公安部负责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的主要工作。由于应急管理的特殊性,虽然确定了上述四个职能部门承担主要任务,但由于应急处置的复杂性决定了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完成一类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因此,国务院又分别设立了相应的综合性的实施应急处置的专业指挥机构,与此同时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自身情况,也设立了综合性应急指挥机构和与国务院机构保持一致的专业性、跨部门的综合性的应急指挥机构。
(一)国务院设立的常设及非常设的应急指挥机构
目前,在国务院系统主要有下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
1.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现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担任主任,民政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民政部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国家减灾委员会委员单位有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保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海洋局、测绘地质局、总参谋部武警总部、中国科协、中国红十字会、中国铁路总公司。
各参与单位还设立了协调员与联络员,保证减灾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在《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自然灾害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国家减灾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
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是国家减灾委员会领导下的专家组织,为我国的减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理论指导、技术支持和科学研究。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国家减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国家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减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开展减灾领域重点专题的调查研究和重大灾害评估工作;研究我国减灾工作的战略和发展思路;参加减灾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现任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由38位委员和若干位专家组成,分为应急响应、战略政策、风险管理、空间科技与信息、宣传教育和减灾工程6个专家组,基本涵盖防灾、减灾领域的所有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灾办”)是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承担减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地方开展重大减灾活动;负责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各项具体工作;承办国家减灾委员会各项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印章保管与使用、文件运转和文书归档等各项具体工作事宜。在《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强化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灾情信息管理、综合风险防范、群众生活救助、科普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职能和能力建设。”
“减灾办”实行主任负责制,常务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于2002年4月成立。2009年2月加挂“民政部卫星减灾应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牌子。
“中心”主要承担减灾救灾的数据信息管理、灾害及风险评估、产品服务、空间科技应用、科学技术与政策法规研究、技术装备和救灾物资研发、宣传教育、培训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为政府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其主要职能是:
研究并参与制定减灾救灾领域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宏观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负责国家减灾救灾信息网络系统和数据库规划与建设,协助开展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灾情评估工作。
协助开展查灾、报灾和核灾工作,为备灾、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承担国家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和核定的技术支持工作。
负责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运行管理和业务应用,开展灾害遥感的监测、预警、应急评估工作,负责重大自然灾害遥感监测评估的应急协调工作。
负责空间技术减灾规划论证、科技开发、产品服务和交流合作;承担卫星通信、卫星导航与卫星遥感在减灾救灾领域的应用集成工作。
协助开展减灾救灾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和实施工作。
开展减灾救灾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承担减灾救灾技术装备、救灾物资的研发、运行、维护和推广工作。
开展减灾救灾领域公共政策、灾后心理干预和社会动员机制研究;推动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减灾救灾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减轻旱灾风险中心的日常工作;承担与UN-SPIDER北京办公室、“国际减灾宪章”(CHAR-TER机制)的协调工作。
开展减灾领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中国减灾》杂志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负责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
为地方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持和服务。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和有关方面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还要求,“充分发挥主要灾种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的防范部署和应急指挥作用,充分发挥中央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医疗防疫、恢复重建、社会动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建立各级减灾委员会与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机构之间,以及与军队、武警部队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健全工作规程。”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国务院分管副总理任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务院办公厅主要或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组成。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有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旅游局、法制办、新闻办、气象局、电监会、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全国妇联、中央军委联合参谋新作战局、武警部队、中央铁路总公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12月9日做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下设综合部、指挥协调部、信息管理部、技术装备部、资产财务部。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部的主要职责具体包括: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拟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法规、标准。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会议筹备、对外联络,管理协调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工作。
负责机关文秘、公文管理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拟订外事工作计划,承办或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承办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机关党务、纪检工作。
指挥协调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协调指挥,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习和训练。其具体包括:
指导、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根据授权下达指挥命令;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组织指挥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跟踪、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相关信息,定期分析、总结和评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起草相关的规章、规程和标准。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习和训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信息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其具体包括:
组织编制和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库以及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
研究起草相关的规章、规程和标准。
研究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和特别重大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技术装备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装备和规划应急救援体系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其具体包括:
规划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培训演练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保障工作。
负责应急救援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研究起草相关的规章、规程和标准。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承担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平台和通信信息网络运行保障工作。
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国家矿山救援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组织起草有关矿山救援方面的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承办矿山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负责全国矿山救护比武、矿山救护队伍资质认证工作,承办全国矿山救护技术培训工作。
承办有关国际矿山救护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完成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应急办公室合署办公。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拟订国家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并对其调用提出建议;归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和卫生应急队伍;指导并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自然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负责《国际卫生条例》在国内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卫生部门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履约的相关工作;承担卫生部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委员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2)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地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3)决定启动预警和地方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力量处置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5)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专家组。专家组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相关工作;参与分析本地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及趋势;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与此同时,各地方人民政府的承担应急管理的职能部门也分别设立了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截至2012年8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有289个市(地、州、盟)和重庆市所属各区(县)、北京市所属2个区以及新疆建设兵团所属各师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有1081个县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2.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地方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对地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
(2)统一指挥地方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一)国务院应急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做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定或者组织和实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
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地方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应急管理的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定或者组织和实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
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地方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武装力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4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为了落实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军队建立了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在总部和军区、军兵种成立了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建了总参谋部应急办公室,并且颁布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军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建立了9类5万人的国家级应急专业力量和4.5万人的省级应急专业力量,加强了对包括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在内的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在《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完善军地协调联动制度。完善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明确需求对接、兵力使用的程序方法。建立地方党委和政府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细化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任务。完善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充实队伍,配置装备,强化培训,组织军地联合演练,完善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地方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将武警部队有关抢险救援应急力量纳入驻地应急救援力量和组织指挥体系。完善军地联合保障机制,提升军地应急救援协助水平。”
(一)武装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的任务
从我国灾情特点和实际情况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本着“抢险救急为主”的原则,对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作了规范,即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是担负突击性任务。其具体任务是:
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
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二)武装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保障
军队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军地联合、统一指挥。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抢险救灾需要动用军用飞机(直升机)、舰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掌握当地有关险情、灾情信息,办理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组织部队开展必要的抢险救灾训练。
(三)武装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军民融合的物质保障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电信、邮政、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必需的保障工作。
军队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险情、灾情频繁发生或者列为灾害重点监视防御的地区储备抢险救灾专用装备、物资和器材,保障抢险救灾需要。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和演练。
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区县及以上应急委的领导。
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中企业应承担生产事故应对的主体责任,要做到应急救援到位。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