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数字音乐概述
数字音乐的概念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逐渐被人们所熟知,此概念是从技术角度或产业角度进行界定的,并非由学术界提出。数字音乐中的“数字”一词限定了其产生和存在是以数字技术为前提,“数字”在此既非对音乐风格的表达,也非对音乐作曲技法的表述,而是与类型音乐无关的一种音乐的外在形式,并以数字化状态存在的音乐。“数字”是音乐的“存储状态”或“存储方式”,有了录音带、CD以后,音乐就成为可以分销的产品。数字和模拟的区别,实际上是一种存储方式的变化。存储方式的变化带来了流通渠道和销售渠道的变化(在线、无线渠道),形成了新的产业链。此处可以看出传媒产品和其他产业门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当音乐作品的乐谱、音响等各个层面转换为数字格式后,音乐艺术本体内容虽没有改变,但外在的表现形态却发生了变化,这种与数字技术相结合而形成的音乐传播标志着音乐复制行为的全新时代的到来。
与模拟信号记录音乐相对应,数字音乐则是以数字技术为依托,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和传播的音乐,从单纯的技术角度来讲,根据其技术来源数字音乐可分为三种:一是通过数字采样录音的方式将自然界中的模拟音乐信号进行数字化记录;二是通过模拟—数字转换技术(简称模数转换)将原模拟音乐转成数字音乐;三是通过电子音频设备或电脑等数字设备进行创作而直接形成的数字音乐。因此,如果以数字化方式进行音乐创作、音乐编辑、音乐存储及音乐传播等一系列过程,即直接记录真实声音的二进制采样数据都可以称为数字音乐。那么CD唱片由于采用音乐轨的形式记录波形流,是否也可以称为数字音乐呢?对此本书认为是否定的,在此所说的数字音乐是指音乐行业人士所说的数字音乐,也就是指用数字格式来存储音乐,并可以在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中传输的音乐。CD唱片虽然是用数字格式存储音乐,但却不能直接用网络来传播。现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数字音乐的范畴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从音乐产业的视角根据产业平台将数字音乐分为在线音乐(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音乐)和无线音乐(通过无线移动通信网络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音乐)两种,它是音乐与信息技术的融合、与电信的融合、与互联网的融合及与传媒的融合的产物。我们在网上在线听歌、PC、MP3、MP4等终端存储和播放的音乐都称为数字音乐,其最大特点就是通过传播可以很方便地复制与播放,且不改变音乐质量。近年来,数字音乐娱乐产业作为新兴产业,是数字娱乐产业中最活跃、最具发展潜力的创意产业,它的兴起为传统唱片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和转变方向,并创造出新的业务和市场,前景非常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