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比特币交易平台履行传统反洗钱义务的局限与问题
本部分依旧以火币网为例,从前期的客户尽职调查、中期的报告可疑交易和后期执行阶段中的账户查封及冻结三方面,探讨比特币交易平台履行传统反洗钱义务的局限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客户尽职调查
《通知》中强调“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比特币交易平台在履行这一反洗钱要求时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互联网思维追求方便快捷和用户体验,在平台之间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平台往往将用户体验放在首位,实践中的措施仅限于在网站上要求用户填写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要求用户提供相关证明证件,也不用与本人核对。另一方面,平台倾向于寻找法规表述上的漏洞,将《通知》的内容进行狭义理解,尽量减少自身的义务。平台将《通知》中的“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等同于“实名注册”,并进一步等同于“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这就导致目前实名注册制只限于登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没有切实的身份信息核对和进一步的客户尽职调查环节。
1. 用户身份核对问题
虽然比特币交易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用对其施加像金融机构那么严格的反洗钱义务,但《通知》是参照《反洗钱法》出台的,那么其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应参照《反洗钱法》作体系解释,而不是完全依照《通知》作狭义的文义解释。我国《反洗钱法》第16条[6]中规定,在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对于有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参与的情况,还应当对他们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可见,提供身份证明并且核对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关键环节,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单纯地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能称之为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也难以起到该制度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洗钱者有可能利用伪造的或者他人的多个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利用多个账户分散交易,让每笔金额保持在大额报告的标准以下,从而绕过反洗钱监管;另一方面,使用虚假或他人身份证注册账户进行交易,即使涉嫌调查,洗钱者也可金蝉脱壳,逃遁于无形。比特币交易平台完全依托于虚拟的互联网,并不像金融机构有现实的分支机构和专业人员可以进行“面对面”的核对,在履行查看证明和核对信息义务时有一定不便,但这不能成为其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借口。
此外,《反洗钱法》第17条规定了第三方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目前,火币网人民币账户充值环节需要通过第三方代理商进行,代理商并不属于交易平台管辖,两者是合作关系。平台用户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与代理商联络,将欲充值的人民币通过银行系统转账到代理商提供的银行账户[7],代理商提供充值卡号和密码,用户在平台上完成充值,就可以用账户中的人民币在平台上购买比特币。因为需要经过银行系统转账,从表面上看可以将银行作为一道反洗钱屏障,加强充值用户的监测,增强平台的反洗钱能力。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代理商不会对用户身份进行再次核对,用于购买充值卡的银行卡是否归属于用户本人也没有限制,这削弱了银行作为反洗钱屏障的作用。《火币网用户协议》中关于首次充值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也没有在实践中落实。第三方代理商的疏于监管为平台增加了洗钱风险。
2. 客户尽职调查问题
“了解你的客户”是一系列反洗钱措施的前提基础,它不仅包括对用户身份信息真伪的辨别,还意味着对客户进行更加深入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得出的用户的年龄、职业、身份、财产状况、经常居住地等信息,对于判断交易是否可疑有很重要的意义。人民银行联合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于2007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反洗钱法》中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办法》第18条、第19条提出了客户风险分级和客户情况的实时监测要求,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建立类似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一方面,比特币交易平台自身没有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动力。比特币交易平台出现时间尚短,还处于创业期,创业者们的精力主要用于平台安全建设和吸引交易用户。实名认证尚且有利于账户安全,但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对交易平台并没有切实的好处。详尽的客户风险分级和实时监测不仅增加运营成本,还会让用户因怕麻烦转而使用其他交易平台,造成成交量的下降。成交量是比特币交易平台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众多中小交易平台都因为没有交易量而不得不关闭破产,因此平台经营者不会冒着极大的风险主动实施客户尽职调查。
另一方面,客户尽职调查相关监管规则和制度缺失,比特币交易平台在这方面没有外在监管压力。比特币作为新兴事物,具有很强的独特性,介于一般等价物、商品、金融资产的边缘地带,与具有国家信用背书的法偿性货币有较大区别,各国对它的性质认定五花八门,监管部门的监管策略也在摸索中前进,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通知》中明确提出平台应履行用户实名认证义务,但并没有明确提出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如果将《通知》中“用户身份识别”进行体系解释,则包含实名认证和客户尽职调查两层含义,那么比特币交易平台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具体操作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境。《办法》针对的都是金融机构,比特币交易平台不是金融机构,没有义务履行其中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期望监管部门尽早出台相关监管细则和实施办法,才能强制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为其他反洗钱措施的真正落实奠定基础。
(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
1. 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措施的核心和支柱。根据《反洗钱法》第21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相关制度。火币网在声明中表示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然而此项《管理办法》针对的是金融机构,[8]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官方定性,央行将比特币界定为商品,那么比特币交易平台应属于商品买卖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在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火币网的此项声明可以理解为参照适用该《管理办法》,像金融机构一样向央行反洗钱监管机构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这表现了火币网积极配合央行《通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然而,比特币有去中心性、跨国性、数量有限等许多独特性,且在我国被明确认定是商品不是货币,金融机构界定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对比特币来说虽然具有参考价值,但并不完全适宜。
《管理办法》第9条对需要报告的“大额交易”作了界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如表1所示:
表1 大额交易界定标准
(续表)
就火币网来看,不考虑账户管理等周边辅助功能,围绕比特币的只有两种业务,即用人民币购买比特币和出卖比特币换回人民币,比特币的买卖可以导致人民币在不同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目前直接参与或委托平台撮合的主体都为自然人,未来也有可能出现法人机构用户的情况。由于比特币交易具有非主权性和跨国性,在全世界各地只要能够登录交易平台,都可以参与比特币的买卖。如果一位中国用户在平台挂出出卖比特币的价格,一位美国用户以此价格购买他的比特币,二者成交,那么美国用户账户里的钱就转移给了中国用户,完成了跨境交易。将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业务与金融机构业务相类比,可以得出表2:
表2 比特币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对比
(续表)
由表2可见,在报告“大额交易”时,可以将比特币交易平台业务与金融机构业务作类比适用,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由于用户实名认证环节还存在问题,洗钱者很可能开立多个账户分散交易,保持不达到触发大额报告数额的标准。其次,《管理办法》中的数额标准是用来规范人民币的,是否能直接适用于比特币还需讨论。此外,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比特币交易平台可以被各国用户访问和使用,如果各国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存在差异,那么洗钱者就有动力寻找数额界定较宽松的国家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从事洗钱活动。因此,应关注域外针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大额报告标准,时刻保持与国际标准一致。
2. 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分别详细列举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业务中属于“可疑交易”的情形,并在第14条做了兜底条款。
总结来看,可疑交易主要从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进行判断。如金额上分散且接近大额交易界限,开户销户和资金流动异常频繁,大量资金或境外资金流向自然人账户,资金的数额和流向与客户自身的身份、职业、经营状况不符等。与大额交易报告一样,《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情形均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是否适合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监管仍需探讨。首先,目前比特币交易平台用户多以炒作营利为主要目的,自然人账户间交易频繁是常态,在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情境下很可能并没有问题。其次,由于缺乏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比特币交易平台用户的身份、职业、主要收入来源都无法了解,用户充值所用的人民币和比特币从何而来,提取的现金和比特币用于何种用途都无从知晓,也就无法判断用户的交易是否可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比特币交易平台宣布参照《管理办法》履行反洗钱义务,也难以真正落实。
(三)用户账户的查封与冻结
从技术上,比特币交易平台是独立运营的第三方中介,运营商可以对平台用户账户进行查封与冻结,从而在用户涉嫌违法犯罪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或者执行。然而由于比特币的特殊性,用户的比特币能否被冻结,取决于其使用了何种比特币钱包。
比特币存储和买卖要通过比特币钱包进行,有了比特币钱包用户才真正成为比特币网络中的一部分。比特币钱包目前有三种:第一种是在电脑运行的完全比特币用户端(full Bitcoin client),即完全可由用户掌控各项功能的客户端,简称为“桌面钱包”,如Bitcoin Core,完全比特币客户端占用的资源较多,并且要花一整天去同步数据,对宽带性能和电脑硬件都有较高的要求,过程比较烦琐。完成同步后,个人电脑就成为了全球比特币网络中的一部分,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的比特币管理,不会被任何机构查封冻结。但是个人要对桌面钱包中比特币的安全负担全部责任,需时刻注重系统安全与信息备份。第二种是移动钱包,如Bitcoin Wallet,原理如同桌面钱包,适用于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或平板电脑。移动钱包可以随身携带、兑换比特币,还可以在接受比特币的实体商店通过扫描二维码或使用NFC技术提供的“接触支付”功能轻松实现付款。第三种是在线钱包,这个钱包依赖于一个中心化的服务,用户需要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因为用户的比特币由其代为管理。在线钱包可以让用户在任何浏览器和移动设备上使用比特币,通常它还提供一些额外服务。[9]由于前两种钱包的技术难度和管理难度相对较大,许多比特币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自身研发的在线钱包,并提供相关的增值服务,如实时价格揭示、受客户委托撮合交易、客户资金和比特币的托管等。
如果用户使用的是在线钱包,就能够被平台人为冻结,用户账户中的资金和比特币以及在线钱包中的比特币都无法操作。如果用户使用的是嵌入个人电脑和移动设备中的桌面钱包和移动钱包,交易平台就会鞭长莫及,冻结账户只能冻结平台中暂时留存的少量资金,洗钱者可以用自己桌面钱包或移动钱包中的比特币转战其他交易平台,使用其他账户迅速套现,逃之夭夭。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依靠所有平台严格实行实名认证制度,并且各个平台与公权力部门信息及时传递,同时冻结嫌疑人账户。然而,目前比特币平台实名认证情况良莠不齐,平台数量众多且遍布世界各地,比特币的交易转移又极其迅速,想达到同时冻结的效果基本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