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全面的平衡关系
唐代韩愈《送孟东野序》云:“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后用来比喻人遇到不平的事情,必然要奋起有所申诉和陈述。
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其实都遵循这个规律。如果一方做得好,另一方就会乐于帮助;反之,一方不讲诚信,另一方就会伺机报复。税务关系处理得不妥当,是会发生税务危机的。
关于全面的税务关系平衡,我们既强调静平衡,也强调动平衡。静止的平衡可能是相安无事的平衡,也可能根本就是无用的平衡。动平衡可能是产生合作效应的平衡,只有在动平衡的税务关系中,我们才可能取得有用的税务证据。
1.权利义务平衡
税务关系要平衡,首先就是税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要平衡。这个平衡是相对平衡。因为在税收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税务机关的权利要大于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要大于纳税人的权利;而纳税人的义务要多于权利,纳税人的义务要多于纳税机关的义务。这个平衡是不对称的平衡,在知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基础上,计算出一个权利义务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更多的是心理上的,而不是物理概念上的。
纳税人的权利基于义务的履行,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就不会有权利。纳税义务是先行于纳税权利的,如税务行政复议,就是要求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后,才会获得此权利。这也是平衡的一种方式。
2.税收利益平衡
税款足额缴纳了,国家利益平衡了;得到税收优惠了,企业利益平衡了;税额此交彼抵了,企业间的利益平衡了;允许税收策划了,社会利益平衡了。税收既然牵扯到这么多的利益关系,就得平衡这种利益关系。税收法律在制定时是考虑过税收利益平衡的,如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利益、各种税之间的税收利益、行业与产业链的税收利益等。
在税法的实际应用中,也有利益平衡的问题。以前搞任务税收的时候,让企业预缴税款,企业帮助当地税务机关完成了任务,后来上级税务检查出问题了,税务机关的当事人怕担责任装不知道,把问题推给了企业,导致税款抵不回来了,这个税收利益是怎么平衡的?这既是税收法制问题,更是职业操守问题。
税企之间在税收利益上,可以通过赋予纳税人充分的权利实现平衡。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利益上,可以利用价格或其他利益进行转换,实现平衡。
3.税收风险平衡
纳税人讲税务风险,讲风险控制,似乎是理所当然,但税务机关也不能置身于外,因为税务风险也和税务机关有关系。税务风险是会传导的。征纳双方的风险有些是自己造成的,有些可能是对方造成的。纳税人偷税,跟税务机关一点关系都没有吗?税务机关出现执法风险,纳税人能逃脱干系吗?
企业之间的情况也是如此。其他企业出问题,与合作方真的没有关联吗?
税收风险要平衡,其实就是要共同担当风险,共同控制风险。税务风险是我们的共同敌人,“置身三界外,不在九流中”的想法要不得。
税务风险可以控制、可以切割、可以化解,这些都是税务风险平衡的措施。但税务风险最好不要转嫁,尽管风险转嫁现实可行,但转嫁风险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的。
4.税收心理平衡
不是说凡物不平则鸣吗?对物而言,不平是指位置不平;对人而言,不平是指心理不平。世界上最大的不平是人心不平,如果人心平了,天下自然就太平了。
通常企业的心理不平是这样的:“他都没有缴税,为什么让我缴?我们是一样的业务啊?他不缴,我也不缴,法不责众嘛!”对于这样的纳税人,我们也是无语了,你们干的是同样的业务,但你知道同行是如何进行策划的吗?你是怎么知道他没缴税的?你掌握信息流、能量流、证据流吗?
通常税务机关的心理不平是这样的:“你办企业为什么不缴税?你赚钱为什么不缴税?”税务局的这种想法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主观臆断,因为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会产生你想象的那种纳税义务,也不是像你认为的,他们的经营真的赚了那么多的钱。我们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评判纳税。
通常有些人的心理不平是这样的:“我们就赚这一点辛苦钱还要缴税啊?那些大老板、明星、网红怎么没缴税啊?”有些人有这种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和大老板、明星、网红相比,自己赚的钱确实少了点儿。可是他们究竟有没有缴税,是否少缴税,你是不知道的。
将来我想给大学生们上一堂税务课,就是“早缴税,多缴税,实现人生价值”。
5.案例
W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给予了很多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其中的一条是:“W公司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政府以补助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返还。”政企之间多年来合作很好,互守信用,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都如数拨付给了企业。
5年以后,开发项目结束,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我们代理W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需要退给企业土地增值税500万元。这时,问题出现了:这500万元税款到底退还是不退?首先“金税三期”系统是支持退税的,但当地政府不同意,认为不管清算结果如何,其实土地增值税早就以补助的形式返还给企业了。法理与情理出现矛盾了,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为了平衡各方的税务关系,我们建议:
(1)税务系统中清算退税按正常退税程序办理(税务机关无执法责任)。
(2)财政部门按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退库(财政部门有顾虑:“还要再退一遍啊?”)。
(3)W企业向政府出具放弃退税申请书(企业老板曾犹豫:“到口的肥肉怎能舍弃?”)。
(4)500万元资金退回企业后再交回财政部门(给财政部门吃定心丸儿:“没事儿,还交回去呢,这就是为了走程序。”)。
此建议规避了税务机关、当地政府、纳税人三方的风险。
以下3.4~3.13节讨论十大税务证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