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策划: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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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与执法机关(包括海关)的关系

纳税人主要面对的就是税务机关(包括海关,以下同),纳税人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至关重要。

税务关系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理好税务关系,就是将税务关系转化生成所需要的税务证据,这是与税务机关关系良好的标志。

转化生成的税务证据既证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完成情况,也证明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完成情况。

1.税务关系

与执法者的税务关系,总结起来,归于以下关系:信任与合作关系、证据与结果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1)信任与合作关系。虽然征纳双方是矛盾的,税务机关的权利要大于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义务要多于税务机关的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彼此的信任与合作。因为征纳双方具有共同的目标,就是应对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管理,没有双方基本的信任与合作,是很难圆满完成的。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上要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在纳税上也要与税务机关充分合作。反之,税务风险的治理就成了一团乱麻。

(2)证据与结果关系。税务证据证明纳税的结果,纳税的结果需要税务证据来证明。没有好的税务证据,就没有好的纳税结果。为了证明纳税结果的正确性与唯一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要完成证据的制作、搜集、整理与加工。双方都要保留与利用这些证据,为还原税务事实做准备。

(3)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检查监督关系、管理引导关系。税务检查是强监督关系,纳税评估是弱监督关系,税务管理是合规性引导关系。但无论是管理关系还是被管理关系,征纳双方都应该是平等的税务关系。

(4)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税务机关有很多纳税服务的措施,这些措施大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广大纳税人很满意。但这里我们强调指出: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本质上是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便,它并不解决申报结果对不对的问题,更不解决申报结果对纳税人有利还是不利的问题。所以,对于深层次的税务问题,如果纳税人寄希望12366或办税大厅的纳税服务来解决,就走入了误区。

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中,如果提供过多过深的纳税服务,影响到企业决策时,就有超越责任权限、协助纳税人避税的嫌疑。

2.税务证据

(1)税务机关方面的证据主要出自以下来源:

1)源自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结果,如税务机关盖章的纳税申报表等。

2)源自税务机关的纳税结果确认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3)源自税务机关的纳税事项核准文件,如一般纳税人评定文件、减免税审批备案文件等。

4)源自税务机关的综合税收管理文件,如纳税等级评定等。

(2)纳税人方面的证据主要出自以下来源:

1)源自纳税人提交的申报结果,如纳税申报表等。

2)源自纳税人的业务操作文书,如合同等。

3)源自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制度,如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等。

4)源自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如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等。

以上证据记载着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结果。

3.关系管理

在税务关系的处理中,通常税务机关是主动的、纳税人是被动的。在本书中,我们倡导纳税人应该是主动的。纳税人的主动是指在税务关系中提前做出反应,而不是被动地适应。只有纳税人在税务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提出合理的证据要求,影响税务机关认可该证据,才能争取到理想的纳税结果。

以前税务机关的目标是征收税款,所以和税务机关处理关系比较难。现在双方有了税务风险这个共同的敌人,和税务机关处理关系就相对容易了。因为税务风险不仅危害纳税人,也会危害税务机关。

4.证据管理

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制作与搜集税务证据,以此证明纳税结果的唯一性。若发现对税务结果的唯一性有影响的因素,应该重点管理这个因素,将它转化成有利的税务证据。

如:某施工单位临时用工太多,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临时工的特点是人数多,变动大。如果在个税系统中申报,人数巨大,变动频繁,税务系统会不会预警?会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如果不申报,税务机关会不会认为申报不实?这个问题需要通过证据管理解决。

这个纳税事项,无论申报还是不申报,信息在“金税三期”中都有所反应,这个反应最终会体现为税务证据,证据将会对纳税结果产生影响。做出的申报与不申报决定,将会产生不同的税务证据。我们的证据管理应该趋向于有利的证据。

5.案例

W企业被稽查人员认为与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偏低,应该以市场价格定价,调整计税。稽查人员认定市场价格应采用期货价格。

W企业认为现货交易的市场价不能用期货交割价确认,现货交易是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是期货交易。现货的市场价格采用期货价格是不妥当的,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客户购买量、信用、合作等综合因素的折扣情况。

W企业坚持要求税务机关在调查笔录上标注上“应采用期货价格”。

税务机关只好同意,最后这个关联方调查就不了了之了。W企业将一个可能导致误判的证据变成了一个对企业有利的证据。如果不标注期货价格,稽查人员回去上报说“与市场价格比较,销售价格偏低”,性质可能就不一样了。审理人员看到“与市场价格比较,销售价格偏低”,那就调整吧。

而标注应采用期货价格后,审理人员一看就知道把期货价格当作市场价格,用以调整线下交易的纳税,显然就是不合适的。你看,多加几个字,就省去好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