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负荷值不应超出表4.4.1规定的范围。
表4.4.1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二次负荷值范围
4.4.2 对于额定输出值不超过15V·A的测量级电流互感器,可规定扩大负荷范围。当二次负荷范围扩大为1V·A至100%额定输出时,比值差和相位差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3.1-1、表4.3.1-2和表4.3.1-3所列限值。在整个负荷范围,功率因数应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