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 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暴力袭警应从重处罚
——邓某某妨害公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刑初第4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8时许,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杨庄派出所接110指令,报警人称在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某食品公司一名醉酒工人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进入公司,并殴打一人。接警后,杨庄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带领辅警立即出警处置。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邓某某正与一名男子撕扯,徐某某上前制止时,被邓某某打了左面部一巴掌,致使徐某某右肩肩章处执法记录仪滑落。一名辅警拉着邓某某不让其进入公司时,邓某某动手打辅警,辅警躲开,后徐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给其他辅警再次制止时,邓某某又打了徐某某左脸部两巴掌。后民警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杨庄派出所。
【案件焦点】
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不服从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的暴力袭警行为不仅危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当前疫情防控的管理秩序。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防控人员,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后语】
为确保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精神,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意见》第二条明确提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司法要求,该条第一项规定了应当依法严惩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其中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也侵犯了相关人员的人身权利。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暴力袭警是我国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袭击人民警察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人民警察奋战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肩负着防控疫情、维护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职责,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的时候,需要执行对象的服从和配合。但在实践中,人民警察遭受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具体到本案,邓某某不服从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防控人员,之后又暴力袭击处警警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要件,具备从重情节,故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从严惩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依法、有效抗击疫情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司法机关的使命。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意见》注重办案安全的要求,本案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庭审,不仅保障了诉讼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而且扩大了司法宣传效果,向社会揭示了疫情防控期间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充分发挥了案例的警示、教育、引导功能,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柳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