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发出Offer需谨慎
Offer,全称Offer Letter,指录用信、录取通知。Offer是企业向拟录用的候选人发出的要约,其目的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一、先体检,还是先发Offer?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Offer是企业向候选人发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要约”,候选人应允入职的行为就是“承诺”,当“要约”+“承诺”双条件符合,Offer就变成了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
企业已经发了Offer,由于候选人体检不合格或者其他原因,不想录用了,怎么解决?
方法1:HR可以将实际情况告知候选人,取得其谅解,并进行适当的补偿。按照Offer上的要求,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一般不高于入职后一年内平均月工资。
方法2:先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候选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在用工期间,候选人的工资、保险等均由企业承担,如不能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无疑会增大企业的成本。因此,HR应谨慎发Offer,若非必须发,就不发;若必须发,应先体检或约定相关条款,再发Offer。
二、Offer的法律效力
有些企业采用口头Offer的形式,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书面Offer对双方都有保障,书面Offer包括:基础条款、生效条件和企业单方解除条件。
(一)Offer基础条款
1.录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录用主体、时间、地点、报到携带资料(离职证明、个人资料、学历证书等)。
2.岗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职部门、岗位。
3.薪酬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绩效、分红、股权。
4.上班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5.试用期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约定。
(二)明确Offer的生效条件
1.候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如,体检报告、竞业限制协议、资格证书等。
2.入职前的体检结果符合公司和岗位要求。
3.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竞业限制相关文件。
(三)明确企业单方解除Offer的条件
1.候选人不能提供毕业证、身份证、资质证书等资料。
2.候选人体检不合格。
3.候选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满足拟录用岗位需求。
4.候选人自接到本录用通知书几日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入职。
5.候选人有犯罪行为,被依法起诉。
6.企业遭遇重大情势变更(比如,企业破产清算等)。
工具2:《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
____(先生/女士):
非常感谢您来应聘我公司岗位,经面试合格,依本公司招聘和录用管理制度给予录取,竭诚欢迎您加入本公司。具体的报到事项安排如下。
一、所任职位和工资待遇
1.您的所任职位是:______部______岗位;
2.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
3.上班时间:____________;
4.休息休假:____________;
5.试用期__个月;试用期薪资:_____元/月。
二、报到时请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简历;
3.录用通知书;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关职称证书原件;
5.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张,同版电子照片1张;
6.本人身份证办理的工资卡复印件;
7.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不需要);
9.近期体检证明(近三个月内综合体检)。
注: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办理入职时需扫描。
三、报到时间、地点和联系人
请您于__年__月__日(星期__)__时至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如果您接受我公司的录用,请在收到录用通知书以后__日内将签署后的本通知书原件传真回本公司(Fax:__________),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入职,本录用通知书无效。
若您未寄回签署后的本通知书原件或未在__年__月__日前到公司报到,公司将视作您自动放弃该职位,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企业单方解除Offer的情形
1.如果候选人不能提供毕业证、身份证、资质证书等资料,本录用通知书无效。
2.如体检不合格者,本公司不予录用。
3.候选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满足拟录用岗位需求,本录用通知书无效。
4.候选人有犯罪行为,被依法起诉的,本录用通知书无效。
5.企业遭遇重大情势变更,本录用通知书无效。
五、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六、以上事项若有疑问或困难,请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三、Offer的撤回与撤销
Offer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不是劳动合同,但它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5],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案例
陈某是A公司某部门经理,2019年年底,B公司通过猎头向他表明了招聘的意图,为他提供高管职位和高于A公司的薪水,同时还给予股权激励。2020年年初,陈某收到B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Offer,写明了陈某的岗位、工资待遇、工资期限等具体内容。
于是,陈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申请。A公司不愿放弃陈某,陈某的辞职过程一波三折。终于,他辞职成功,就在准备前往B公司报到时,陈某接到了B公司的电话,称由于他拖延的时间太久,B公司早就调整了岗位,并另行招聘他人,已经不需再录用陈某。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解析
B公司给陈某发送的记载有详细岗位、工资待遇、工资期限的Offer,性质上是一种要约。陈某已经准备前往B公司报到,向原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最终辞职成功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B公司仅仅以拖延时间太久为由,告知不录用陈某,无法满足撤销要约的条件,B公司需要赔偿陈某损失。
(一)Offer的撤回
根据法律规定,Offer作为一种要约,其生效时间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来判断的。Offer撤回的关键点在于,撤回要约的通知有没有“在要约到达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求职者。
实践中,企业大多以“书面信件的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给求职者发出Offer,只要到达求职者的手上或者电子邮箱中,Offer就已生效。
情形1:HR以挂号信等传统方式发出Offer,可以撤回。
只要发加急快递,就有可能早于挂号信,Offer就可以撤回。
情形2:HR用电子邮件发出Offer,很难撤回。
企业几乎不可能确定求职者是否在接到Offer后拒绝。所以,HR用电子邮件发送Offer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是否有疏漏之处,避免纠纷。
(二)Offer的撤销
Offer属于要约,求职者做出同意录用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Offer撤销的关键点在于,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求职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求职者。
情形1:Offer发出之后,求职者尚未作出承诺。
企业可以直接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告知求职者撤销Offer,如Offer上写明承诺期限,则不可撤销。
情形2:Offer发出之后,求职者作出承诺。
企业在建立劳动者关系之前反悔,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明确告知求职者不再录用或者不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企业应向求职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总之,Offer撤回或撤销都有风险,发Offer不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或方式生效条件,建议HR发出Offer前务必再三检查,多方核对,尽到审慎义务。
·给HR的温馨提示:
1.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HR不仅要重视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还要注意先体检,再发Offer的顺序。
2.Offer也可以个性化,基础内容条款包括:录取信息、岗位信息、薪酬福利、上班时间、试用期约定,明确Offer的生效条件以及企业单方解除Offer的条件。
3.Offer撤回的关键点在于,撤回要约的通知有没有在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求职者。Offer撤销的关键点在于,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求职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求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