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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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政策影响指标[6]

由于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确定下来,因此,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但是,由于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既不能以传统的理念和治理方式来看待和应对当前的法治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成熟社会的理论与对策手段来看待和处理我国的法治问题,目前我国还只是“有限的法治”,这种“有限”体现在治国方式的安排上,必须考虑相关的制度安排、政策措施以及实际操作上适应转型期制度变革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司法政策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有了其存在的必要。从本课题相关的调研数据来看,认为司法政策有存在意义的占有相当的比例。

表1-1 司法政策有意义的原因(A卷)

表1-2 司法政策有意义的原因(B卷)

表1-3 司法政策有意义的情况(B卷)

表1-1所调研的对象为高校法学院系的专业法学教师。针对“司法政策有意义的原因”问题,三个经济区的情况相近。表1-2所调查的对象为法院、检察院、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针对“司法政策是否有意义”问题,调查结论与表1-1的情况相似。而表1-3对于“司法政策有意义的情况”这一问题,在六个原因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在“法律存在漏洞需要填补时”,其所占比例为25.3%;其次是在“法律规定模糊需要明确时”,为23.6%;所占比例最小的原因为在“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时”,是15.8%;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时”和“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时”,两者的比例分别为17.8%和16.9%,比较接近。

从上述针对两种不同职业群体的调研情况看,尽管对司法政策是否有意义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认为司法政策在当前司法领域还是有存在的意义占有相当的比例,也说明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确认识到目前我国司法资源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也希望通过司法政策等“软性”手段解决当前复杂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