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环境建设评价指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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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政策影响之指标构成及其指标关联

分析司法政策的影响指标必须考虑其本身的价值需求及应有的基本属性。通常法律在制定时已经确立一定的价值目标,但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原来设定的价值目标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改变,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可能及时改变法律来实现已经发生变化的目标,只可能通过调整司法政策来实现或接近新的目标。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以及诸多的现实原因,司法政策在我国存在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对我国社会经济及政治生活产生很多积极影响,其主要表现在:第一,解释法律存在的不确定的概念可以以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原则为指导来对相关概念进行诠释,使司法政策的调整成为可能;第二,司法机关可根据一定的政策和价值目标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作出唯一“正确”的裁量;第三,填补法律体系存在的漏洞可用司法政策的调整来实现;第四,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同一个事实不可能同时适用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法律规范时,司法政策可以发挥其调整作用;第五,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问题,在多种权利或利益相冲突时,到底保护哪种权利或利益?这就要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可以发挥司法政策的调整作用。[5]具体而言,司法政策其基本价值取向有三种。

一是法律效果。司法政策的首要目标在于推进法治。它通过阐释法律的精神和理念,帮助法官更加正确地理解适用法律,补充法律的不足,从而带动法律的发展。二是社会效果。绝大多数司法政策是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而制定实施的,例如“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政策的提出,目的是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对法院收案数量大量增长、涉诉信访率居高不下、许多案件案结事不了等问题;能动司法政策的提出,直接的动机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引起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等等。因此,评估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就是评估其是否实现了社会目标。三是政治效果。在我国,司法讲政治,落脚点在于必须讲求司法的政治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处理好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关系。为此,必须考量司法政策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础,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除了基本价值取向外,良好的司法政策必须有正当的制定程序及应有的稳定和规范。政策是社会公共权威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策略,尽管制定主体一般是有权威的政党、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领导人),但是在制定程序上一定要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否则会对社会进步起负面作用。司法政策通常要经过确定政策目标、调研收集信息、拟定政策方案、评估抉择决策和正式颁布等环节或阶段。尤其在法治国家中,制定政策也必须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司法政策必须是合法的司法政策,其本身要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司法政策的制定必须尊重民意、吸纳民意、体现民意,司法政策的执行也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扩大公众对司法政策的有序参与。司法政策的内容应该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司法政策的内容表述应当尽可能的科学严谨,以客观事实为遵循依据,避免成为政治干预司法和司法者玩弄法律的工具。当然,相对于立法活动严格的立法程序,司法政策的制定显然在程序上更为灵活,富有效率。但是,司法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没有预期。

总的说来,司法政策的影响指标应该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司法政策的法律效果;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司法政策的政治效果;司法政策的制定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司法政策的稳定性;司法政策的规范性。其中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个指标是从司法政策对社会所起的作用或影响力角度来讲的;而民主性与科学性则是指司法政策的制定程序;稳定性与规范性则说明司法政策在应然的角度应具有的两大基本属性。因此,从司法政策的制定程序、对社会生活所起的影响力及其应该具有的基本属性看,这三个方面都存在必然的联系。采取民主与科学的程序是制定良好司法政策的基础,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则是司法政策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保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三者能有机统一则是司法政策应到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