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进行处罚
——唐云某等招摇撞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招摇撞骗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唐云某、龙汶某、肖长某、姜某、肖某某、钟某、任某某、郭某某、周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到成都市新都区甲广场,由被告人唐云某、龙汶某、肖长某在楼下负责望风和电话指挥,被告人肖某某、钟某身穿保安制服,伙同被告人姜某、任某某、郭某某、周某等六人来到上述广场的3栋903号乙公司,以民警整治网络赌博的名义,让在场的工作人员全部靠墙壁站立,将自己的手机放在桌上。随后,被告人姜某等人用微信、支付宝转款的方式转走被害人杨某金额合计16万余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唐云某等人逃离现场,并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
2018年1月18日1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丙小区抓获被告人任某某。2018年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丁幼儿园旁一无名茶坊内将被告人钟某挡获。2018年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戊广场外将被告人姜某挡获。2018年1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己小区内将被告人肖长某挡获。2018年2月28日1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戊小区18栋1单元204号挡获被告人周某。2018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斑竹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2018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龙汶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斑竹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2018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龙汶某配合民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辛小区2502号挡获被告人唐云某。2018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唐云某配合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壬小区外红绿灯路口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龙汶某处扣押用于作案的仿民警制服,从被告人唐云某左侧裤包内查获被害人杨某的华为手机,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任某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姜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肖长某处扣押苹果手机两部。
另有,案发后被告人唐云某、龙汶某、肖长某、肖某某、钟某、任某某、郭某某、周某均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杨某谅解。
【案件焦点】
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唐云某等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按照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依照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唐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至于本案是否属情节严重,本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云某等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16万余元,诈骗数额巨大,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国家机关形象以及公共秩序均造成严重损害,应属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从重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云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龙汶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肖长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四、被告人姜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五、被告人肖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六、被告人钟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七、被告人任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八、被告人郭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九、被告人周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十、公安机关扣押的仿民警制服、被告人周某的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任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姜某的vivo手机一部和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肖长某的苹果手机两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害人杨某的华为手机发还被害人。
【法官后语】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如何区分二罪之间的关系成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关键。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系想象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系法条竞合(即法规竞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处罚。
笔者认为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系法条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原因如下:
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实践中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按照特别法优先或重法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罚,以解决行为人罪责刑相一致的问题。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