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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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伪造、买卖临时行驶车号牌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夏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101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3月,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夏某明知周方某(另案)所提供的印有“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系伪造,仍多次自己出面或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陶春某、朱娅某等人以每张人民币5元的价格向周方某购买,并指使陶春某、朱娅某等人在所购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上打印相关车辆信息后交付给在该公司购车的客户使用。2016年2月底,客户高章某购车后从该公司处拿到“浙J8××××临时行驶车号牌”,后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被交警发现系假号牌。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查获填写有车辆信息的“临时行驶车号牌”2553张、未填写车辆信息的“临时行驶车号牌”1035张。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鉴别,上述“临时行驶车号牌”均非该所核发。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夏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案件焦点】

临时行驶车号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时行驶车号牌,正面如机动车号牌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等,其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信息栏目,并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因此它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作用,是临时的行驶证,可视为车辆的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的合体。因此,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证件。

被告人夏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提供的印有“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系伪造,仍指使公司员工购买、伪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夏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夏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要对本案进行准确定性,首先要对机动车号牌与临时行驶车号牌这两个概念进行厘清,避免想当然地把临时行驶车号牌包括在机动车号牌这个范畴中,从而简单地否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所具有的临时行驶证的属性,进而将其排除在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之外。

1.几个相关概念的梳理

在车辆管理的过程中,与机动车号牌密切相关的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国家机关证件等几个概念范畴。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所有权的法律证明,其内容包括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机动车的获得方式、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机动车外形、注册登记的日期等信息。可以这样说,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信息全面、规范的机动车的“户口簿”。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其内容包括所有人姓名、住址、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性质、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核定载人数、核定载质量、总高质量的、整备质量、准牵引总质量、外廓尺寸、检验记录、注册日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机动车号牌是指在法定机关登记的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号牌一般在机动车辆的特定位置悬挂,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编号包含:用汉字表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用英文字母表示的发牌机关代号、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序号以及用汉字表示的专用号牌简称。

什么叫国家机关证件?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均未对其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一般学术上认为“国家机关证件系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基于这一定义,通常认为国家机关证件具有制作主体规范、使用主体特定、用途明确、形式规范等特征。

根据这一定义,在上述三个概念中,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机动车号牌是不是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这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6—2018)将机动车号牌明确定义为“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形式的法定标志”。由此可见,机动车号牌被行业规范界定为一种标志,而不是证件。其次,刑法条文中亦有反映。《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器械,情节严重的……”从这一条文表述中不难发现,刑法典也是把车辆号牌划定在“标志”的范畴之内的。第三,司法解释也采取了同样的立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从此条文中可以发现,解释仅仅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纳入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否定了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态度和立场。最后,司法实践中也否定了将机动车号牌纳入国家机关证件范畴的观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伪造、编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称“从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显然,这一答复,较之于2007年的解释,更为明确地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将机动车号牌排除在国家机关证件范畴之外的观点。

2.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同于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

表面上看,临时行驶车号牌与机动车号牌是极为相似的两个概念,所以在一些人的潜意识里面,两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甚至有些人还把临时行驶车号牌作为机动车号牌的下位概念、属概念,认为临时行驶车号牌就是在机动车号牌概念下增加了“临时使用”这一种差,总体上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机动车号牌的一种。基于这种认识,认为既然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已经否定了机动车号牌的国家机关证件的属性,那么作为机动车号牌其中一类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当然也不能被评价为国家机关证件,否则便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审判中,随意扩大犯罪打击面固不可取,但放纵犯罪也有违刑事审判的目的。要对本案准确定性,最重要的就是要从临时行驶车号牌所记载的内容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实质要求。本案查扣的一千余张临时行驶车号牌,均系纸质,正面是随机生成的编号(故有些编号是重复的),虽然这些编号与正式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通常并不一致,但符合车管部门的编号规则,背面载有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姓名、住址、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以及临时号牌签发日、有效期等。将这些记载的信息与行驶证上所记载的信息相比较,虽然两者在信息的全面性、深入性、证明价值上,都有一定的差距,但不可否认的是,临时行驶车号牌,不仅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等,其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信息栏目,并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正因为此,临时行驶车号牌已经超出了机动车号牌的标志作用,还具有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作用。换句话说,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单单是车辆的临时号牌,而且是临时的行驶证,具有临时行驶证的功能与作用,它实际上就是牌与证合一的一种载体。从这个角度上讲,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证件。因此,对被告人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编写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梁统